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駿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駿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駿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判決有期徒刑5年8月確 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9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連玫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