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98號
TNHV,103,重上,98,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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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徐錦泉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被上訴人  詹明德
訴訟代理人 詹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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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