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徐錦泉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上訴人 詹明德訴訟代理人 詹裕仁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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