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2年度,14號
TNHV,102,建上,14,20151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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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上 訴 人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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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