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柄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柄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4年10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2月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