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建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丹青
送達代收人 徐正安律師
被 告 信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蘇專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事務所在地係在桃園市○○○街四三之三號五樓,依民事訴訟第 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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