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更(二)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銘文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49號、第
4756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廖銘文部分撤銷。
廖銘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廖銘文為址設雲林縣○○市○○里○○路00 號之○○○○○○負責人。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製造可發射金 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竟與毛崧霖基於製造可發射金 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100 年1月12日15時47分53秒,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 動電話接獲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毛崧霖來電,雙 方談論槍枝款式、槍管、槍枝組裝搭售價格,廖銘文並建議 毛崧霖可購買「搭套」手槍(即將槍枝塑膠零件置換為鋼製 零件),談話中廖銘文雖表示槍枝操作管是合法未貫通,惟 仍不時以「稍微修一下就可以」等語,暗示毛崧霖槍管阻鐵 可貫通使用。嗣毛崧霖於同年月13日前往○○○○○○,向 廖銘文購買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造手槍(仿BERETT 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及未具殺傷力之 改造子彈17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 成,均不具底火、火藥);廖銘文隨即將上開改造手槍塑膠 零件置換為鋼製零件,雖廖銘文使用存有阻鐵之槍管,然該 槍管僅前1、2公分為實心,槍管後面則為貫通,其並向毛崧 霖表示「回去管子修一下就好了」等語;毛崧霖遂於同年月 13日後某時,在其新竹市○區○○里000巷00弄00號0樓住處 ,以電鑽貫通槍管而與廖銘文共同製造前開具有殺傷力之改 造手槍。因認被告廖銘文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第1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 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且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 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抗 辯或反證,縱屬不能成立或明顯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 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而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 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482號、30年上 字第1831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等判 例參照)。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 ,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 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 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 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 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須無瑕疵可 指,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 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6074號判決參照)。而茲所謂補強證據,指其他 有關證明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關於「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 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而言。至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前後 供述是否相符、有無重大矛盾、指述是否堅決以及態度是否 肯定等情,僅足為判斷其供述是否具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 自白或對己不利供述之範疇,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 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之補強證據;而其與所供出之其他共 犯間之關係、彼此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因與 「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之有無,不具必然之關連性,亦不
足藉以補強及擔保其自白為真實之證明力。復按為貫徹無罪 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訂檢察官舉 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 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 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 ,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倘檢察官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 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有上開罪嫌,無非以同案被告毛崧霖之證述, 卷附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 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所附檢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書及所附照片、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第一審 勘驗筆錄,暨扣案附表一所示槍枝等為論罪依據。被告於歷 審則一再否認有販賣扣案改造槍枝予毛崧霖,辯稱:根據通 訊監察譯文,毛崧霖一開始是問92型的操作管,又問到G27 型玩具槍,渠是建議買整套,後來又問到915型,確定要買9 15型,但毛崧霖沒有留地址,沒有完成交易云云。四、經查:
(一)扣案「92FS型」改造手槍,係同案被告毛崧霖持有,為警方 於100年2月15日6時32分至7時10分止,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至毛崧霖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之事實,迭據毛崧霖於 警詢、偵查及原審與本院前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原審10 0年度聲搜字第15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雲林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所附之檢視照片(見 警卷第99至103、118至121頁),復有附表一所示之「92FS 型」改造手槍扣案可資佐證。扣案「92FS型」改造手槍經採 檢視法、性能檢驗法等方法鑑定結果認:「係仿BERETTA廠 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 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號),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4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所附照片在卷可 證(見偵查卷㈡第70至72頁)。
(二)扣案「92FS型」槍枝,是否為被告販賣予毛崧霖? ⒈同案被告毛崧霖於偵查中證稱:我上網有看到○○○○○○ 拍賣,在100年1月12日有以電話0000000000與○○○○○○ 聯絡,當時是1個男生接的,聯絡後的隔天或隔2天,我有到
他店裡,當時他有拿半成品(槍枝鋼製零件)給我看,他有 跟我說整組會幫我弄到好,我看完後,我有說要跟他買;改 造的貝瑞塔手槍金額是5萬5千元,如果是合金(質地較軟) 的材質約1萬3千元,5萬5千元買的是指整把槍都是鋼製的, 所有零件都是老闆組裝好給我的(見偵查卷㈠第151至153頁 ),於原審證稱:扣案改造手槍是向被告廖銘文買的,我是 在網路上看到他在賣操作槍,因為我朋友寄放1支制式手槍 在我這裡,我想說要買來看看到底差別在哪裡,我之前有跟 他買操作槍管,後來壞了,就打電話問他有沒有賣,在電話 中他是說直接買整組的他會幫我弄到好,我就想說從新竹下 去雲林看看,在店裡時我說我是前幾天跟你通電話那個,你 跟我說有賣什麼滑套,他就拿滑套出來給我看,看完後我就 跟他買整組,他就把滑套、槍管、槍身及一些零件拿出來裝 一裝,再用砂輪機幫我修,我大概等了2、3個小時,我還有 向他買操作彈,1個滑套賣3萬元,槍管大約1萬5千元或是1 萬8千元,槍身大約6千至8千元,然後再換一些零件,總共 是5萬多元將近6萬元,我還問他為什麼這麼貴,他說還有工 錢等語(見一審卷㈠第118反面、120、131反面、134正反面 、135反面至136反面、141頁正反面),證述向被告購買扣 案槍枝經過、被告組裝槍枝之過程、及槍枝各部位之價格等 細節。
⒉公訴人雖以毛崧霖證述:於100年1月12日以電話與○○○○ ○○聯絡後,隔天或隔2天,就去買扣案槍枝云云,認被告 有販賣扣案「92FS型」槍枝予毛崧霖。惟: ⑴附表二所示被告與毛崧霖於100年1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內, 毛崧霖對被告表示購買槍枝之對話:被告稱:「915我們做 起來品質一定讚的!」毛崧霖答稱:「我知道,我先買一支 !」乃係談及購買「915型」槍枝,非為扣案「92FS型」槍 枝。
⑵毛崧霖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其並無向被告廖銘文購買該改造 手槍之證據(見本院上訴卷137頁反面),無法提出證據證 明確有南下向被告購買扣案改造手槍。
⑶毛崧霖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他叫我等一下再 來取貨,我有當場看見他以砂輪機研磨適合該支具瑞塔手槍 零件,我在裡等了2、3個小時等語(見警卷第65頁反面、偵 查卷㈠第152頁、一審卷第136頁反面),證述向被告購買槍 枝時,當場看見被告以砂輪機研磨適合扣案改造手槍零件, 其等了2、3個小時;即表示被告經營之○○○○○內必有一 台砂輪機,平時即放在該店內,供研磨之用;惟警方於100 年2月15日持搜索票至該店及被告雲林縣○○鄉○○村○○
○0號之0號住處搜索,未查獲有何改造槍枝之砂輪機,或其 他可供改造之機械(見警卷第80至85頁);毛崧霖指述之情 狀,核與被告經營之玩具店之設備不合。
⑷毛崧霖於警詢時證稱:我共計向廖銘文只買過1次槍械,沒 有零散向他購買過操作槍、滑套,我只向他買整套1次等語 (見警卷第64反面至65頁),於偵查中證稱:之前我有問, 但沒有向○○○○○○購買92的管子(見偵查卷㈠第152頁 ),證述除購買扣案改造手槍外,之前未曾向被告買過槍支 及相關零件。惟毛崧霖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中,向被告稱 :「我之前有跟你買過92的那個管子啦!」「現在還有在賣 嗎?我上次有問你,你說只剩1萬8的。」顯示毛崧霖於之前 曾向被告買過操作管。毛崧霖於警、偵訊之證述與通訊監察 譯文明顯不符,其可信性存疑。再者,倘毛崧霖之前即向被 告購買過「92型」之操作管,且一樣屬合法未貫通之操作管 ,則毛崧霖似原即擁有「92型」槍管之操作槍,毛崧霖直接 改造其原有之「92型」操作管即可,無須再向被告購買。 ⑸綜上所述,毛崧霖之證述存有上開諸多瑕疵,難認與事實相 符,自不足採為被告有販賣扣案「92FS型」槍枝予毛崧霖之 不利證據。
⒊公訴人再以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被告販賣扣案「 92FS型」槍枝予毛崧霖之論罪依據。但觀諸被告所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毛崧霖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於100年1月12日15時47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如 附表二所示)內容:毛崧霖先向被告詢問「92型」槍管,隨 後詢問購買「G27型」及「915型」操作槍管,被告固答稱: 「你回去還要稍修一下」、「因為每個做的標準都合啦,你 稍微修改一下就可以啦」、「我修到好給你」、「我們的G2 7操作槍做得好,品質不錯,我拉後面管是不是會撬起來, 撬管原理就是要讓上彈順一點」,但同時稱:「有時候一般 槍不是買個零件回去裝一裝就好,有時候很多問題不是這樣 解決的啦」、「建議你連本體一起買這樣啦,我修到好給你 ,你不用買回去自己再修」、「我可以給你良心建議啦,買 全套或許會貴一點,但是我們整體把你搭到好,對你來講幫 助比較大」;被告再稱:「915我們做起來品質一定讚的! 」毛崧霖答稱:「我知道,我先買一支!」詳如附表二所示 。但其中被告稱:「你回去還要稍修一下」、「因為每個做 的標準都合啦,你稍微修改一下就可以啦」、「我們的G27 操作槍做得好,品質不錯,我拉後面管是不是會撬起來,撬 管原理就是要讓上彈順一點」、「我可以給你良心建議啦, 買全套或許會貴一點,但是我們整體把你搭到好,對你來講
幫助比較大」,則談及「G27型」槍枝;被告稱:「我修到 好給你」、「有時候一般槍不是買個零件回去裝一裝就好, 有時候很多問題不是這樣解決的啦」、「建議你連本體一起 買這樣啦,我修到好給你,你不用買回去自己再修」,乃談 及「915型」槍枝;被告再稱:「915我們做起來品質一定讚 的!」毛崧霖答稱:「我知道,我先買一支!」二人所談及 為「915型」槍枝;均非為與扣案「92FS型」槍枝相似之「9 2型」槍枝。綜上通話內容未敘及買賣仿「92FS型」製造之 槍枝。是公訴人所舉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尚無從證明 被告販賣槍管前端未貫通之仿「92FS型」製造之槍枝予毛崧 霖。
⒋綜上事證,同案被告毛崧霖之證述,暨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 譯文,均無法證明毛崧霖所有扣案「92FS型」槍枝,係向被 告所購得。縱有卷附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雲林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書、照片、原審勘驗筆錄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槍 枝,亦僅能證明毛崧霖非法製造槍枝,尚無法證明扣案「92 FS型」槍枝係被告販賣予毛崧霖。
(三)扣案「92FS型」槍枝縱係毛崧霖向被告所購得,二人是否為 共同正犯?
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且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 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 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並經最高法院 以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揭示甚明。是共同正犯之成立,不 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 ,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惟須具有相互利用其行 為之合同意思。若事前未合謀,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 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即不負共犯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 第649號判例參照)。
⒉毛崧霖於偵查中證稱:子彈係由「利哥」所改造(見偵查卷 ㈡第96頁);於本院上訴審證稱:該操作槍管亦係由「利哥 」所貫通(見本院上訴卷第137頁)。可知該改造手槍及子 彈均係由「利哥」所改造,「利哥」係一具有改造手槍、子 彈能力之人。又毛崧霖於偵查中證稱:我本來要老闆直接將
槍管貫通,老闆說沒有辦法等語(見偵查卷㈡第96頁),是 毛崧霖既請被告為其將槍管貫通,但為被告拒絕,已難認毛 崧霖與被告有改造該手槍、子彈之犯意聯絡。又之後毛崧霖 再將該手槍、子彈轉交給有改造能力之「利哥」改造。是於 該改造手槍、子彈之際,係另出於毛崧霖之獨立意思,且毛 崧霖主觀上與其於該改造手槍、子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者為「利哥」,而非被告。揆之前揭意旨,即難遽認毛崧霖 、「利哥」就貫通該操作槍槍管改造成具殺傷力手槍行為, 與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得論以共同正犯。 ⒊況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內容, 如何即謂係暗示毛崧霖需自行貫通槍管,而非建議購買完整 操作槍,避免獨購槍管零件發生不能契合情形?及知悉毛崧 霖欲購買操作槍貫通槍管仍予販賣?等情,均未據檢察官舉 證說明,則檢察官引用上開對話內容,亦不能做為被告有與 毛崧霖共同非法製造槍枝犯意聯絡之補強證據,是檢察官以 上開對話內容中被告有提到「你回去還要修改一下」一語, 即認定被告與毛崧霖共犯,顯係自行推測擬制,自不足採。(四)綜上所述,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販賣扣案「92FS型」槍枝 予毛崧霖,及與毛崧霖共同改造扣案「92FS型」槍枝。被告 上開所辯,尚非無據。公訴人指訴被告販賣扣案「92FS型」 槍枝予毛崧霖並與之共同非法改造,犯罪則屬不能證明。五、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未予詳為調查,逕予論罪科刑,洵有 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之。爰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除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得上訴外,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扣案手槍:
┌──┬─────────┬───┬────┬────────────┐
│編號│物 品 名 稱 │ 數量 │所有權人│備 註│
├──┼─────────┼───┼────┼────────────┤
│ │「92FS型」改造手槍│壹枝 │ 毛崧霖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含彈匣壹個) │ │ │號。由仿BERETTA 廠92FS型│
│ │ │ │ │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
│ │ │ │ │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
│ │ │ │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
│ │ │ │ │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00 年1 月│A:0000000000(廖銘文)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12日15時47│B:0000000000(毛崧霖) │卷㈠第135-137 頁 │
│ │分53秒 ├───────────────┤ │
│ │ │A:你好! │ │
│ │ │B:你好!我之前有跟你買過92的│ │
│ │ │ 那個管子啦!新竹的! │ │
│ │ │A:操作管怎樣? │ │
│ │ │B:現在還有在賣嗎?我上次有問│ │
│ │ │ 你,你說只剩一萬八的! │ │
│ │ │A:喔!你說操作管,對! │ │
│ │ │B:對啊! │ │
│ │ │A:一樣合法未貫通喔! │ │
│ │ │B:我知道!你說要賣我一萬五!│ │
│ │ │A:然後呢?確定要跟我講! │ │
│ │ │B:我那時候有問你問題你沒有回│ │
│ │ │ 答我啊!我想說怎麼又這樣?│ │
│ │ │ 我才打電話! │ │
│ │ │A:喔!我沒空去回答那啦! │ │
│ │ │B:是喔?有沒有G27的? │ │
│ │ │A:G27 就是?你說是○○的G27 │ │
│ │ │ 對不對? │ │
│ │ │B:對!我也是要你裡面那個而已│ │
│ │ │ ! │ │
│ │ │A:操作管對! │ │
│ │ │B:多少? │ │
│ │ │A:同樣價錢!不過! │ │
│ │ │B:不過怎樣? │ │
│ │ │A:不過你回去還要稍修一下喔!│「你回去還要稍修一下│
│ │ │B:是喔! │」 │
│ │ │A:因為每個做的標準都!都合啦│「因為每個做的標準都│
│ │ │ !你稍微修改一下就可以啦!│!都合啦!你稍微修改│
│ │ │B:是喔!現在有新出一種915 的│一下就可以啦!」 │
│ │ │ 你知道嗎? │ │
│ │ │A:我也有!那管也有,操作管也│ │
│ │ │ 有! │ │
│ │ │B:都是我要的那種材質,一支多│ │
│ │ │ 少? │ │
│ │ │A:同樣!一支都要一萬五至一萬│ │
│ │ │ 八! │ │
│ │ │B:我有一支92的! │ │
│ │ │A:你91已經買了嗎? │ │
│ │ │B:915 還沒啊!怎樣?你要幫我│ │
│ │ │ 用到好喔? │ │
│ │ │A:我也有搭套啊!看你有沒有興│ │
│ │ │ 趣嗎? │ │
│ │ │B:你哪!要怎麼算?一組嗎? │ │
│ │ │A:一組連操作槍,你看一組你買│ │
│ │ │ 多少? │ │
│ │ │B:我問說一萬三!一體成型的滑│ │
│ │ │ 套! │ │
│ │ │A:一萬三,連一支操作管!差不│ │
│ │ │ 多要三萬五那! │ │
│ │ │B:三萬五? │ │
│ │ │A:三萬五是我們要調到好給你啦│ │
│ │ │ !有時候一般槍不是買個零件│「有時候一般槍不是買│
│ │ │ 回去裝一裝就好,有時候很多│個零件回去裝一裝就好│
│ │ │ 問題不是這樣解決的啦! │,有時候很多問題不是│
│ │ │B:是喔? │這樣解決的啦!」 │
│ │ │A:我們會跟你搭套這樣!一起做│ │
│ │ │ ,這樣對你幫助較大! │ │
│ │ │B:是喔? │ │
│ │ │A:我的做法跟別人做法有些不一│ │
│ │ │ 樣! │ │
│ │ │B:不然先賣一組那,你說915 那│ │
│ │ │ 一種! │ │
│ │ │A:要等!那貨沒有! │ │
│ │ │B:要多久? │「我修到好給你」 │
│ │ │A:我建議你連本體一起買這樣啦│「我建議你連本體一起│
│ │ │ !我修到好給你,你不用自己│買這樣啦!我修到好給│
│ │ │ 買本體回去,自己在修這樣!│你,你不用自己買本體│
│ │ │B:對!對!我就是說這一組阿!│回去,自己在修這樣!│
│ │ │A:你有沒有辦法匯款? │」 │
│ │ │B:我不會匯款!我都是用貨到付│ │
│ │ │ 款的,我之前跟你買東西都是│ │
│ │ │ 貨到付款! │ │
│ │ │A:好啊!你不要趕,我們要做一│ │
│ │ │ 支!要做一批出來啦!整批的│ │
│ │ │ ! │ │
│ │ │B:差不多哪時候? │ │
│ │ │A:一個禮拜,兩個禮拜過去吧!│ │
│ │ │ 那槍剛到而已,很多人在觀望│ │
│ │ │ ,我自己有一支,拆掉看看之│ │
│ │ │ 後,OK是不錯啦! │ │
│ │ │B:對啊!他說系統不是跟92 系 │ │
│ │ │ 統不是一樣的? │ │
│ │ │A:不是說一樣啦!是說做好不好│ │
│ │ │ 的問題啦!好就好!同樣不一│ │
│ │ │ 定好!OK啦!我比較質疑一點│ │
│ │ │ 就是管退後面,上彈會不會順│ │
│ │ │ 我懷疑! │ │
│ │ │B:是喔! │ │
│ │ │A:我們92拉後面不是會退後面回│ │
│ │ │ 來! │ │
│ │ │B:對啊! │ │
│ │ │A:他那就是上彈順不順,我看91│ │
│ │ │ 5 可能上彈會較不順! │ │
│ │ │B:反正那只是好看而已阿! │ │
│ │ │A:不會那支真的做的好,我是如│ │
│ │ │ 上彈會順就對,跟92配合來說│ │
│ │ │ ,我們那個彈匣,槍口的入彈│ │
│ │ │ 口,我們可以做好角度,做小│ │
│ │ │ 一點,小一點有一個好處就是│ │
│ │ │ 說,操作彈的彈殼拋物性較好│ │
│ │ │ ! │ │
│ │ │B:喔! │ │
│ │ │A:他比較不會傷到裡面槍機的問│ │
│ │ │ 題啦!一般如G27 來說,設計│ │
│ │ │ 如果做不好,G27 拉後面,是│ │
│ │ │ 不是向後退?對不對? │「我們的G27的操作槍 │
│ │ │B:對! │做的好,等質不錯,我│
│ │ │A:你看過嗎? │拉後面管是不是會撬起│
│ │ │B:會卡卡的! │來,撬管原理就是要讓│
│ │ │A:我們的G27 的操作槍做的好,│上彈順一點!」 │
│ │ │ 等質不錯,我拉後面管是不是│ │
│ │ │ 會撬起來,撬管原理就是要讓│ │
│ │ │ 上彈順一點! │ │
│ │ │B:喔! │ │
│ │ │A:角度要修大一點,可能較不好│ │
│ │ │ ,但應該也是可以用啦! │ │
│ │ │B:是喔? │ │
│ │ │A:嗯! │ │
│ │ │B:你說還要一、兩個禮拜喔? │ │
│ │ │A:至少啦!操作管要等那個人拿│ │
│ │ │ 過來! │ │
│ │ │B:是喔!好阿! │ │
│ │ │A:不會啦,我可以給你良心建議│「我可以給你良心建議│
│ │ │ 啦!買全套或許會貴一點,但│啦!買全套或許會貴一│
│ │ │ 是我們整體把你搭到好,對你│點,但是我們整體把你│
│ │ │ 來講幫助比較大啦! │搭到好,對你來講幫助│
│ │ │B:喔! │比較大啦!」 │
│ │ │A:我相信你買好幾支操作槍,你│ │
│ │ │ 買過好幾支過了嗎?對嗎? │ │
│ │ │B:對啊! │ │
│ │ │A:你有沒有組來組去,都組不對│ │
│ │ │ 口,都組較不起來這樣? │ │
│ │ │B:不會啦!92的我都很熟啦!其│ │
│ │ │ 他較不熟! │ │
│ │ │A:92比較簡單,92我們也有做滑│ │
│ │ │ 套阿! │ │
│ │ │B:也是一樣的? │ │
│ │ │A:好的!都是好料的,超漂亮的│ │
│ │ │ ! │ │
│ │ │B:一支要多少? │ │
│ │ │A:一支要三萬! │ │
│ │ │B:這麼貴! │ │
│ │ │A:你看過以後你一定不會說貴,│ │
│ │ │ 因為東西做的很漂亮,我跟你│ │
│ │ │ 講那滑套有人做,外面有差不│ │
│ │ │ 多三間在做!有的做起來花花│ │
│ │ │ 的,就是看起來表面花花的,│ │
│ │ │ 啊!他字也亂打! │ │
│ │ │B:你那也是鑄模的?滑套? │ │
│ │ │A:什麼鑄模? │ │
│ │ │B:灌模子! │ │
│ │ │A:沒!我們是整體切銷起來! │ │
│ │ │B:這樣可能就有那個價值! │ │
│ │ │A:你有看過旭偉滑套嗎? │ │
│ │ │B:旭偉怎樣? │ │
│ │ │A:看過嗎? │ │
│ │ │B:曾看過阿! │ │
│ │ │A:你沒看他的字較漂亮嗎?他的│ │
│ │ │ 型也比較象徵對不對! │ │
│ │ │B:對! │ │
│ │ │A:JP看起來怪怪的對不對? │ │
│ │ │B:對啊! │ │
│ │ │A:我們做起來就是跟旭偉一模一│ │
│ │ │ 樣!我們的是一體的! │ │
│ │ │B:是喔! │ │
│ │ │A:我們的不是分離的!那一塊滑│ │
│ │ │ 套絕對是值得購買,那一塊滑│ │
│ │ │ 套很少! │ │
│ │ │B:是喔? │ │
│ │ │A:你有機會住新竹,有機會跑一│ │
│ │ │ 趟看看,對你幫助很大,不然│ │
│ │ │ 直接寄給你也可以! │ │
│ │ │B:喔!好啊!這兩天有空我下去│ │
│ │ │ 一趟好了! │ │
│ │ │A:我現在跟你講一件事情! │ │
│ │ │B:嗯! │ │
│ │ │A:你一般能接觸的相片,我!他│ │
│ │ │ 能做什麼東西,他能賣什麼東│ │
│ │ │ 西,技術你知道嗎? │ │
│ │ │B:嗯! │ │
│ │ │A:一般我們都很了解啦!我們會│ │
│ │ │ 推薦你的東西,一般都跟他們│ │
│ │ │ 不一樣,他會賣,我們也會賣│ │
│ │ │ ,我不大要向你推薦,只剩拼│ │
│ │ │ 價錢而已,也沒什麼好處阿!│ │
│ │ │ 有賣也好,沒賣也好!你聽有│ │
│ │ │ 嗎? │ │
│ │ │B:我知道! │ │
│ │ │A:你看網路上915 我也有,我沒│ │
│ │ │ 有刊!你看JP我也沒刊! │ │
│ │ │B:我感覺奇怪別間有刊,你怎麼│ │
│ │ │ 沒刊? │ │
│ │ │A:我有時候!我有我自己的客人│ │
│ │ │ ,就很多啊! │ │
│ │ │B:不然先一支那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