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2年度,43號
TNHM,102,重附民上,43,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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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陳吉助
兼法定代理人 陳簡金英住同上       
上  訴  人 陳永庭
上  訴  人 陳永展
上  訴  人 陳永珊
上  訴  人 陳永崇
被 上 訴 人 劉富舜
被 上 訴 人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上列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
國10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刑事案件案號:101年度醫易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內容 及其餘上訴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
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㈡被上訴人被訴之刑事案件,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後,檢 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2年度醫上易字第194號刑事 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刑事無罪之判決。依上規定, 原審法院諭知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要無 不合。上訴人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並無 理由。
三、綜上,本案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作成本判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陳吉助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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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