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醫上易字,102年度,194號
TNHM,102,醫上易,194,20151008,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醫上易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富舜
選任辯護人 黃裕中律師
壹、判決主文與理由摘要
上訴人因被告劉富舜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醫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經審判後,認定本案被告之注意義務內涵,再審酌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證人、鑑定證人之陳述、當庭勘驗急診室錄影光碟之內容、相關之病歷及函文資料、鑑定機關的鑑定意見等證據資料,認被告劉富舜並未違反注意義務,因果關係亦容有合理的懷疑,故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認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論理上部分見解雖與本院不同,但結論正確,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判決格式說明
本案案情繁瑣、爭點甚多、證據資料厚實,本院認依下列理由,有以附件判決格式的方法,清楚表達法院論述邏輯、論理依據、認事依憑之證據資料及所在位置,俾利閱讀理解、說服雙方,以期早日定紛止爭,判決並受公評檢驗:
一、關於各段落之標題、爭點、論述之重點,以粗體或底線協助 閱讀。各段落下之細項論述,均以阿拉伯數字逐一編號,以 利於其他段落敘述時標明,閱讀時易尋。
二、關於證據出處、參考見解、及部分判決格式之說明,認有以 註解之方式顯示,避免妨礙本文閱讀連貫性之必要。三、檢察官及告訴人方面對被告及護理人員之醫療行為、醫療輔 助行為之爭執強度非常之高,包含其後相關的病歷紀錄是否 真實亦是,此均有賴當庭勘驗監視器影像畫面予以釐清,勘 驗內容對於本案判斷至為關鍵,純以勘驗文字敘述難以清楚 說明醫護病屬之互動狀況,恐失真致誤解,認有就重要爭點 相關時段,依時序表列勘驗文字內容,並藉當庭勘驗所得定 格畫面之重要影像擷圖,迅速補強理解勘驗文字所表徵事實 狀態之必要。至於影像恐足以辨識人物臉部之重要特徵,於 無礙案情釐清範圍內,皆予適度遮隱,以維醫護病屬之隱私 。
四、檢察官及告訴人方面高度爭執被告事後偽造昏迷指數等生理 評估文字及數值,復爭執被告手寫病歷英文之涵義,認不能 以之為鑑定之基礎資料。本院認有必要於判決中貼出文件爭 議部分之影像畫面,讓證據資料自行說話,並方便比對、說 明、釐清、閱覽。至其他書面證據資料認有必要比照辦理者



,亦同。
五、檢察官及告訴人方面高度爭執急診護理紀錄內容為事後偽造 ,為完整呈現爭議部分之字跡型態與內容,本院認有必要貼 出爭議之文件影像,讓證據資料自行說話,以圖省去於判決 文因重謄紀錄內容之冗長,或招致可能失真或誤繕之爭執。六、至於附件判決格式與傳統無罪判決之格式並無其他差異,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 文與理由」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