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陳政昇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陳鎮律師 被上 訴 人 羅槥芳 蕭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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