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醫上字,104年度,10號
TCHV,104,醫上,10,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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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光遠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上 訴 人 鍾承翰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被 上 訴人 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東波 
訴訟代理人 廖奎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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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