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8號
參 加 人 榕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上訴人湯文萬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參加人聲請為訴訟參加
。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具狀陳報係為
輔助何一造當事人而為參加,及參加人於本訴訟之法律上利害關
係為何。又按聲請為訴訟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
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參加人未據繳
納,茲依前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未繳納即認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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