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林麗蘭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視同上訴人 宋健雄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上 訴 人 鄭雅文
訴訟代理人 鄭貴隆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佳璋律師
吳宜展律師
吳秉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熊賢祺律師之複代理人應增列吳秉翰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列吳秉翰律師為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熊賢祺律師之複代理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