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江寬裕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律師
被上訴人 王金萬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1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
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