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4年度,149號
TCHM,104,附民上,149,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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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薛麗雯
      薛淳元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汪團森律師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長生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從華
被上訴人  SAN JUAN VERONICA NARVAJA(中文譯名:菲兒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SAN JUAN VERONICA NARVAJA(中文譯名
菲兒)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121號;第二審案號: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年度附民字第556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審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以被上訴人即被告SAN JUAN VERONICA NARVAJA(中文譯名 :菲兒,下僅稱其中文譯名)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原審 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21號),業經諭知無罪在案,被上訴 人菲兒既經諭知無罪,則被上訴人菲兒所屬之被上訴人財團 法人台中市私立長生老人長期照護中心自無庸負連帶賠償責 任,從而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經核並無不合,嗣上訴人即原告固請求檢察官對該刑事判 決提起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菲兒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應於刑事部分提起者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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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