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蔡瓊郁
被 告 黃萬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萬年所涉傷害案件(即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 1002號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0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進行公開審理,並於同日上 午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傷害案件刑 事卷足稽,詎原告蔡瓊郁竟遲至同年10月27日下午3時10分 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所載之時間可稽(見本院卷第1頁),於 法自有未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已失所附麗,故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