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622號
TCHM,104,聲,1622,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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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治賢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
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治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治賢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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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