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盈吉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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