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琦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璦慈
送達代收人 鄭昀欣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
字第989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84、7067、7362、8300、8
587、89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子琦、劉璦慈部分,均撤銷。
林子琦犯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劉璦慈犯附表一編號7、8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一、林子琦、劉璦慈(林慰泰之女友)均明知王鉦捷(綽號「雄 仔」、「小寶」,另案通緝中)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 號「龍姐」所組成之「小寶詐騙集團」,及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綽號「阿春」、「小容」所組成之「YY詐騙集團」, 均為跨兩岸電話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成員有未成年人)。 詎渠等人僅因缺錢花用,竟與紀金崑、林慰泰、劉興邦(林 慰泰之友人)、林志諺(上4人均經原審法院判處有罪確定 )等人共同參加上述詐欺集團,由紀金崑擔任「YY詐騙集團 」之電話詐騙人員,負責自大陸地區撥打電話詐騙臺灣地區 民眾【僅參與下列㈢、㈥所示犯行】;林志諺則介紹林慰泰 、劉興邦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教導渠等如何與受害民眾應對 、交付偽造之「孫成傑公證人識別證」(由林慰泰自行黏貼 照片)予林慰泰用以取信受害民眾、交付行動電話予林慰泰 及劉興邦,作為聯絡王鉦捷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之用,並取 得詐得金額5%之款項作為報酬【僅參與下列至㈠至㈤所示 犯行】;林子琦負責在臺灣地區綜理詐騙款項,並扣除車手 集團取得之25%報酬後交予在大陸地區之王鉦捷,及取得交 付金額之3%作為報酬;林慰泰(取得詐騙金額10%至25% 不等之款項作為報酬,下列犯行均有參與)、劉興邦【取得 詐騙金額10%之款項作為報酬,僅參與下列㈡、㈢所示犯行
】在臺灣地區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由林慰泰在臺灣地 區假冒名為「孫成傑」員警或檢察官或公證人之公務員身分 ,並出示前揭林志諺所交付偽造之「孫成傑公證人識別證」 予受害民眾而持以行使,而劉興邦則假冒名為「趙星在」員 警之公務員身分,均向受害民眾收取存摺、印章、提款卡後 進行盜領;劉璦慈則在臺灣地區持林慰泰所交付受害民眾之 存摺、印章、提款卡,至銀行臨櫃或以自動櫃員機盜領款項 【僅參與下列㈦、㈧所示所示犯行】。紀金崑、林志諺、林 慰泰、林子琦、劉興邦、劉璦慈即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林志諺、林慰泰、林子琦、王鉦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龍姐」之成年女子及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1月9日上午10時 許,由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健保局人員名義致電林 忠國,並謊稱因林忠國於103年1月6日、7日至臺中榮總心 臟科看診,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餘元醫藥費,健保遭 停卡,要確認存摺內有沒有錢云云,要求林忠國交付彰化 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戶名林忠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臺中地區農會、戶名林忠國、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各1本、帳戶印鑑1顆給健保局之派遣人員, 並告知密碼,致林忠國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 ,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林忠國住處等侯,嗣林 慰泰接獲王鉦捷、「龍姐」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 話通知後,旋前往林忠國住處,冒充檢察官「孫成傑」之 公務員身分,並出示前揭偽造「孫成傑公證人識別證」之 特種文書而持以行使後,向林忠國收取上開彰化商業銀行 南臺中分行帳戶、臺中地區農會帳戶存摺各1本、帳戶印 鑑1顆,林忠國不疑有他予以交付。林慰泰取得上揭帳戶 資料,並經該集團不詳成員告知密碼後,即先後附表四編 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方式,接續 盜領林忠國之存款共新臺幣(下同)785,000元,足生損 害於公務機關對證件管理之正確信、孫成傑、林忠國(盜 領之帳戶、時間、地點、金額、方式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 )。俟林子琦接獲王鉦捷之電話通知後,於同日夜間某時 許,至臺中市太平區新平國小前,向林慰泰收取扣除林慰 泰20%、林志諺5%之報酬後,林子琦遂將餘款循小三通模 式,經由金門地區搭船至大陸廈門地區,交付予王鉦捷, 林子琦再向王鉦捷收取其中之3%作為報酬。
(二)林志諺、林慰泰、劉興邦、林子琦、王鉦捷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龍姐」之成年女子及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 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由所 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健保局人員名義致電林文慶,並 謊稱因林文慶之健保費未繳交,健保卡遭停卡,要確認存 摺內有沒有錢云云,要求林文慶交付中華郵政三峽郵局、 戶名林文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 新店分行、戶名林文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 化行新店分行、戶名林文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摺各1本、提款卡各1張、帳戶印鑑各1顆予警方派遣 人員,並告知密碼,致林文慶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 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巷口等侯。嗣林志 諺接獲王鉦捷、「龍姐」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 通知後,林志諺旋與林慰泰、劉興邦一同前往上開巷口, 由林慰泰冒充員警「孫成傑」之公務員身分,並出示前揭 偽造「孫成傑公證人識別證」之特種文書而持以行使後, 向林文慶收取上開中華郵政三峽郵局、戶名林文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戶名林 文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戶名林文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各1本、提 款卡各1張、帳戶印鑑各1顆,林文慶不疑有他予以交付。 劉興邦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經不詳之該集團成員告知密 碼,隨即於同日先後至新北市某郵局臨櫃盜款26萬元,以 郵局金融卡由自動提款機盜領8萬元、以合作金庫金融卡 由自動提款機盜領4萬元(起訴書誤載為40萬元)、由彰 化銀行金融卡由自動提款機盜領7萬元,總計盜領45萬元 ,足生損害於公務機關對證件管理之正確信、孫成傑、林 文慶(盜領之帳戶、時間、地點、金額、方式詳如附表四 編號2所示)。俟林子琦接獲王鉦捷之電話通知後,於同 日下午某時許,至新店某地區,向林慰泰收取扣除林慰泰 10%、劉興邦10%、林志諺5%之報酬後,林子琦遂將餘款 循小三通模式,經由金門地區搭船至大陸廈門地區,交付 予王鉦捷,林子琦再向王鉦捷收取其中之3%作為報酬。(三)紀金崑、林志諺、林慰泰、劉興邦、林子琦、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阿春」、「小容」之成年人及所屬成年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 權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 聯絡,於103年3月27日上午10時許,由所屬成年詐欺集團 成員假冒健保局人員、165反詐騙專線警官致電黃志清, 並謊稱因黃志清之健保卡遭盜用,且涉及高雄地檢署正在
偵辦案件,需依指示交出名下使用帳戶配合調查云云,要 求黃志清交付元大銀行竹科分行、戶名黃志清、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新竹經國分行、戶名黃 志清、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各1本、帳戶印鑑2 顆予警方派遣人員,並告知密碼,致黃志清陷於錯誤,於 同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新竹市科學園區科學園路107巷口 等侯。嗣劉興邦接獲紀金崑、「小容」等所屬成年詐欺集 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旋冒充員警「趙星在」之公務員身 分前往上開巷口,向黃志清收取上開元大銀行、戶名黃志 清、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黃 志清、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各1本、帳戶印鑑2顆 ,黃志清不疑有他予以交付。劉興邦取得上揭帳戶資料, 並經該集團不詳成員告知密碼後,即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提款卡由自動提款機接續盜領26萬元(盜 領之帳戶、時間、地點、金額、方式詳如附表四編號3所 示)。俟林子琦接獲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 ,於同日下午某時許,至新竹火車站附近,向林慰泰收取 扣除林慰泰10 %、劉興邦10%、林志諺5%之報酬後,林子 琦遂將餘款循小三通模式,經由金門地區搭船至大陸廈門 地區,交付予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林子琦再向其收取 其中之3%作為報酬。
(四)林志諺、林慰泰、林子琦、王鉦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龍姐」之成年女子及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及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 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24日上午8時許,由所屬成 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犯罪防治中心人員名義致電李進,並 謊稱因李進之健保費有問題云云,再假冒書記官周世雄、 檢察官方道成名義致電李進,並謊稱因李進涉及毒品交易 及贓款案件云云,要求李進交付臺中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戶名李進、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商業銀行、 烏日分行帳戶之存摺各1本、提款卡各1張予公證人員,並 告知密碼,致李進陷於錯誤,於103年4月24日中午11時許 ,至彰化縣彰化市安溪198巷之巷等侯。嗣林慰泰接獲王 鉦捷、「龍姐」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 林慰泰旋前往上開約定地點,冒充公證人員「孫成傑」之 公務員身分,並出示前揭偽造「孫成傑公證人識別證」之 特種文書而持以行使後,向李進收取上開臺中商業銀行大 竹分行、烏日分行存摺各1本、提款卡各1張,李進不疑有 他予以交付。林慰泰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經該集團不詳
成員告知密碼,隨即於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 臨櫃盜領485,000元,並以提款卡由自動提款機盜領10萬 元,總計盜領585,000元,足生損害於公務機關對證件管 理之正確信、孫成傑、李進(盜領之帳戶、時間、地點、 金額、方式詳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俟林子琦接獲王鉦 捷之電話通知後,於同日晚間某時許,至臺中市太平區國 軍臺中總醫院門口,向林慰泰收取扣除林慰泰20 %、林志 諺5%之報酬後,林子琦遂將餘款循小三通模式,經由金門 地區搭船至大陸廈門地區,交付予王鉦捷,林子琦再向王 鉦捷收取其中之3%作為報酬。
(五)林志諺、林慰泰、林子琦、王鉦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龍姐」之成年女子及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 意聯絡,於103年5月15日上午11時許,由所屬成年詐欺集 團成員假冒健保局人員名義致電龍紫娟,並謊稱因龍紫娟 至臺中榮總腎臟科看診,積欠6萬3,700餘元醫藥費云云, 再假冒165反詐騙人員、臺北地檢署王姓書記官,致電龍 紫娟,並謊稱龍紫娟名下財產被凍結,但可協助開立法院 公證帳戶,帳戶內之金錢即不會遭凍結,將派專員向其收 取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云云,要求龍紫娟交付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烏日分行、戶名龍紫娟、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中華郵政大社郵局、戶名龍紫娟、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存摺各1本、提款卡各1張予臺北地檢署之派遣 人員,並告知密碼,致龍紫娟陷於錯誤,於103年5月15日 下午1時許,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前等侯。嗣林慰 泰接獲王鉦捷、「龍姐」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 通知,林慰泰旋前往上開約定地點,冒充檢察官「孫成傑 」之公務員身分,並出示前揭偽造「孫成傑公證人識別證 」之特種文書而持以行使後,向龍紫娟收取上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戶、中華郵政大社郵局帳號帳戶之存 摺各1本、提款卡各1張,龍紫娟不疑有他予以交付。林慰 泰取得上揭帳戶資料,並經該集團不詳成員告知密碼後, 即於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提款卡由自動提 款機盜領龍紫娟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57,420元、龍紫 娟上開郵局帳戶內10萬元,共盜領157,420元,足生損害 於公務機關對證件管理之正確信、孫成傑、龍紫娟(盜領 之帳戶、時間、地點、金額、方式詳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 )。俟林子琦接獲王鉦捷之電話通知後,於同日晚間某時 許,至臺中市太平區新平國小前,向林慰泰收取扣除林慰
泰20%、林志諺5%之報酬後,林子琦遂將餘款循小三通模 式,經由金門地區搭船至大陸廈門地區,交付予王鉦捷, 林子琦再向王鉦捷收取其中之3%作為報酬。
(六)紀金崑、林慰泰、林子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春」、「小容」之成年人及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3年5月19日上午10時許, 由紀金崑、「小容」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醫療 人員名義致電郭子強,並謊稱因郭子強違規申請醫療補助 云云,再假冒書記官周世雄致電郭子強,並謊稱因其帳號 遭不法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如不馬上由法院監管,可能 會被列為犯罪集團共犯云云,要求郭子強至彰化市○○街 ○○○○○○○○○○○○○○○○○○○○○路○○○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彰泰分行、 戶名郭子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各1本、提 款卡各1張予法務部執行署執行人員孫成傑,並告知密碼 ,致郭子強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許,至上開地 點等侯。嗣林慰泰接獲紀金崑、「阿春」等所屬成年詐欺 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林慰泰旋前往上開約定地點,冒 充法務部執行署人員「孫成傑」之公務員身分,並出示前 揭偽造「孫成傑公證人識別證」之特種文書而持以行使後 ,向郭子強收取上開郵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存摺各1 本、提款卡各1張,郭子強不疑有他予以交付。林慰泰取 得上揭帳戶資料,並經該集團成員告知密碼後,隨即於附 表四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臨櫃盜領195,000元、18萬 元,共盜領375,000元,足生損害於公務機關對證件管理 之正確性、孫成傑、郭子強(盜領之帳戶、時間、地點、 金額、方式詳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俟林子琦接獲所屬 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於同日晚間某時許,至 臺中市太平區國軍臺中總醫院門口,向林慰泰收取扣除林 慰泰25%之報酬後,林子琦遂將餘款循小三通模式,經由 金門地區搭船至大陸廈門地區,交付予所屬成年詐欺集團 成員,林子琦再向其收取其中之3%作為報酬。(七)林慰泰、劉璦慈、林子琦、王鉦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龍姐」之成年女子及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 意聯絡,於103年6月3日中午12時30分許,由所屬成年詐 欺集團成員假冒健保局人員名義致電黃美華,並謊稱因黃 美華之健保卡有問題云云,再假冒某警官向黃美華謊稱因
黃美華之健保卡有問題,其帳戶會因此遭凍結,需交出銀 行存摺及提款卡以便在法院公證云云,要求黃美華至彰化 縣和美鎮○○○村0街0巷0號與東萊路之交岔路口,交付 黃美華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戶名黃美華、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之存摺各1本、印章1枚、合 作金庫提款卡1張予孫成傑警官,並告密碼,致黃美華陷 於錯誤,於同日中午某時許,至上開地點等侯。嗣林慰泰 接獲王鉦捷、「龍姐」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通 知後,林慰泰旋前往上開約定地點,冒充員警「孫成傑」 之公務員身分,並出示前揭偽造「孫成傑公證人識別證」 之特種文書而持以行使後,向黃美華收取上開合作金庫銀 行、郵局存摺各1本、印章各1枚、合作金庫提款卡1張, 黃美華不疑有他予以交付。林慰泰取得上揭帳戶資料,並 經該集團不詳成員告知密碼後,旋將該合作金庫提款卡1 張及密碼交付予劉璦慈,由劉璦慈於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提款卡由自動提款機盜領15萬元,足生損 害於公務機關對證件管理之正確信、孫成傑、黃美華(盜 領之帳戶、時間、地點、金額、方式詳如附表四編號7所 示)。俟林子琦接獲王鉦捷之電話通知後,於同日晚間某 時許,至臺中市太平區國軍臺中總醫院門口,向林慰泰收 取扣除林慰泰25%之報酬(林慰泰將其所收取上開報酬轉 交1萬元予劉璦慈)後,林子琦遂將循小三通模式,經由 金門地區搭船至大陸廈門地區,交付予王鉦捷,林子琦再 向王鉦捷收取其中之3%作為報酬。
(八)林慰泰、劉璦慈、林子琦、王鉦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龍姐」之成年女子及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1、於103年6月6日(公訴意旨誤為103年6月4日)上午某時許 ,由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臺北地檢署法警名義致電 易黃松妹,並謊稱因易黃松妹涉及刑案,需將帳戶交由金 管會監管,需將帳戶內存款領出云云,致易黃松妹陷於錯 誤,於同日下午某時許,至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由易 黃松妹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戶名易黃松妹、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140,000元後,返回嘉義市 ○區○○街00號住處等侯。嗣林慰泰接獲王鉦捷、「龍姐 」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乃由劉璦慈駕 駛車輛,搭載林慰泰至易黃松妹上開住處,由林慰泰冒充 法警「孫成傑」之公務員身分,並出示前揭偽造「孫成傑 公證人識別證」之特種文書而持以行使後,向易黃松妹收
取上開140,000元,林慰泰再依該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 將上揭存摺、印章交還易黃松妹。俟林子琦接獲王鉦捷之 電話通知後,於同日下午某時許,至嘉義市西區民族路與 仁愛路之交岔路口,向林慰泰收取扣除林慰泰25%之報酬 (林慰泰將其所收取上開報酬轉交5,000元予劉璦慈)後 ,林子琦遂將循小三通模式,經由金門地區搭船至大陸廈 門地區,交付予王鉦捷,林子琦再向王鉦捷收取其中之3 %作為報酬。
2、於103年6月10日上午某許,由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 臺北地檢署法警名義致電易黃松妹,以相同方式,要求易 黃松妹交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戶名易黃松妹、 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1本、印章1顆予臺北地檢署法 警,並告知密碼,致易黃松妹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某時 許,在其上開住處等候,嗣林慰泰接獲王錚捷、「龍姐」 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乃由劉璦慈駕駛 車輛,搭載林慰泰至易黃松妹上開住處,由林慰泰冒充法 警「孫成傑」之公務員身分(未出示任何偽造之證件), 向易黃松妹收取上開存摺、印章,易黃松妹不疑有他予以 交付,林慰泰取得上開存摺、印章,並經該集團不詳成員 告知密碼後,隨即將上開存摺、印章及密碼,交予劉璦慈 ,由劉璦慈於同日上午某時許,至嘉義市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嘉義分行臨櫃盜領485,000元。俟林子琦接獲王鉦捷之 電話通知後,於同日中午某時許,至嘉義市西區民族路與 仁愛路之交岔路口,向林慰泰收取扣除林慰泰25%之報酬 (林慰泰將其所收取上開報酬轉交5,000元或10,000元予 劉璦慈)後,林子琦遂將循小三通模式,經由金門地區搭 船至大陸廈門地區,交付予王鉦捷,林子琦再向王鉦捷收 取其中之3%作為報酬,林慰泰並依該集團不詳成員指示 繼續持有上揭存摺、印章。
3、於103年6月11日上午某時許,林慰泰接獲王錚捷、「龍姐 」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由劉璦慈駕駛 車輛,搭載林慰泰至嘉義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臨櫃提領130,000元。俟林子琦接獲王鉦捷之電話通知後 ,於同日中午某時許,至嘉義市西區民族路與仁愛路之交 岔路口,向林慰泰收取扣除林慰泰25%之報酬(林慰泰將 其所收取上開報酬轉交5,000元或10,000元予劉璦慈)後 ,林子琦遂將循小三通模式,經由金門地區搭船至大陸廈 門地區,交付予王鉦捷,林子琦再向王鉦捷收取其中之3 %作為報酬,林慰泰再依該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前往易 黃松妹上開住處交還前揭存摺、印章。
4、於103年6月12日上午某時許,由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假 冒臺北地檢署法警名義致電易黃松妹,以相同方式,要求 易黃松妹交付中華郵政嘉義中山路郵局、戶名易黃松妹、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印章1枚予臺北地檢署法 警,並告知密碼,致易黃松妹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某時 許,在其上開住處等侯。嗣林慰泰接獲王鉦捷、「龍姐」 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由劉璦慈駕駛車 輛,搭載林慰泰至易黃松妹上開住處,由林慰泰假冒法警 「孫成傑」之公務員身分(未出示任何偽造之證件),向 易黃松妹收取上開存摺、印章,易黃松妹不疑有他予以交 付。林慰泰取得上揭帳戶資料,並經該集團成員告知密碼 後,旋將上開存摺、印章、密碼交付予劉璦慈,由劉璦慈 上午某時許,至嘉義市中華郵政嘉義中山路郵局,臨櫃提 領455,000元。嗣林子琦接獲王鉦捷之電話通知後,於同 日中午某時許,至嘉義市西區民族路與仁愛路之交岔路口 ,向林慰泰收取扣除林慰泰25%之報酬(林慰泰將其所收 取上開報酬轉交5,000元或1萬元予劉璦慈)後,林子琦遂 將循小三通模式,經由金門地區搭船至大陸廈門地區,交 付予王鉦捷,林子琦再向王鉦捷收取其中之3%作為報酬 。
5、於103年6月13日上午某時許,由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假 冒臺北地檢署法警名義致電易黃松妹,以相同方式,要求 易黃松妹交付中華郵政嘉義中山路郵局、戶名易黃松妹、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印章1枚予臺北地檢署法 警,並告知密碼,致易黃松妹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某時 許,在其上開住處等侯。嗣林慰泰接獲王鉦捷、「龍姐」 等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由劉璦慈駕駛車 輛,搭載林慰泰至易黃松妹上開住處,由林慰泰假冒法警 「孫成傑」之公務員身分(未出示任何偽造之證件),向 易黃松妹收取上開存摺、印章,易黃松妹不疑有他予以交 付。林慰泰取得上揭帳戶資料,並經該集團不詳成員告知 密碼後,旋將上開存摺、印章、密碼交付予劉璦慈,由劉 璦慈於上午某時許,至嘉義市中華郵政嘉義中山路郵局, 臨櫃提領330,000元。俟林子琦接獲王鉦捷之電話通知後 ,於同日中午某時許,至嘉義市西區民族路與仁愛路之交 岔路口,向林慰泰收取扣除林慰泰25%之報酬(林慰泰將 其所收取上開報酬轉交5,000元或10,000元予劉璦慈)後 ,林子琦遂將循小三通模式,經由金門地區搭船至大陸廈 門地區,交付予王鉦捷,林子琦再向王鉦捷收取其中之3 %作為報酬。
6、於103年6月16日上午某時許,由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假 冒臺北地檢署法警名義致電易黃松妹,仍謊稱因易黃松妹 涉及刑案要將帳戶交給金管會監管,需將帳戶內存款領出 云云,致易黃松妹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在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由該分行戶名易黃松妹、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190,000元後,返回其在上開住 處等侯。嗣林慰泰接獲王鉦捷、「龍姐」等所屬成年詐欺 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由劉璦慈駕駛車輛,搭載林慰泰 至易黃松妹上開住處,由林慰泰假冒法警「孫成傑」之公 務員身分(未出示任何偽造之證件),向易黃松妹收取上 開19萬元(各次詐騙及盜領之帳戶、時間、地點、金額、 方式詳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俟林子琦於103年6月16日 下午某時許,接獲王鉦捷之電話通知後,於同日下午1時 15分許,至嘉義市西區民族路與仁愛路之交岔路口,向林 慰泰收取扣除林慰泰25%之報酬(林慰泰將其所收取上開 報酬轉交1萬2,000元予劉璦慈),總計為142,500元。 嗣經警於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三所示之時間,在各該處 所執行搜索,分別查獲林慰泰、劉璦慈、林子琦、林志諺 、紀金崑,並扣得各該編號所示之物,而悉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關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 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 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 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 力。經查,本案卷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 ),其性質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 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 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此部分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 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子琦及其辯護人
、上訴人即被告劉璦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明確 表示沒有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1頁),且檢 察官、被告林子琦及其辯護人、被告劉璦慈於本院審理中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 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有關實體認定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子琦(見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 號卷《下稱第76278號警卷》第98頁背面至99頁、第100至10 4頁、第118至134頁、103年度偵字第5784號卷《下稱第5784 號偵卷》一第129至130頁背面、第292頁至293頁、第307至 308頁、卷二第68至69頁、70頁、原審卷第46至48頁、第185 至189頁、第201至218頁、本院卷第97頁、228至234頁背面 )、劉璦慈(見第76278號警卷第78頁背面至80頁、第83至 90頁、第5784號偵卷一第130頁背面至131頁、原審卷第46至 48頁、第185至189頁、第201至218頁、本院卷第97頁、228 至234頁背面)坦承不諱,且查:
(一)被告林子琦、劉璦慈之自白,核與告訴人林文慶(見第76 278號警卷第215至216頁)、郭子強(見彰警刑字第00000 00000號卷《下稱第70770號警卷》第319至321頁)、易黃 松妹(見第76278號警卷第272至273頁)、被害人黃志清 (見第71770號警卷第272至273頁)、李進(見第76278號 警卷第228至232頁)、龍紫娟(見第76278號警卷第260至 262頁)、鄭清波(見第71770號警卷第306至307頁)、黃 美華(見第76278號警卷第268至270頁)等人於警詢時, 及被害人林忠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76278號警卷 第206頁至背面、103年度偵字第10036號卷《下稱第10036 號偵卷》第15頁)遭詐騙經過等情相符,復與證人即計程 車司機何金蒼(見第76278號警卷第234頁至背面)、葉金 福(見第76278號警卷第237頁至背面)證述搭載共同被告 林慰泰經過情節相符。並據共同被告紀金崑(見第71770 號警卷第192頁背面至201頁、103年度偵字第8300號卷《 下稱第8300號偵卷》第57至58頁、59頁背面至61頁、原審 卷第51至52頁、第185至189頁、第201至218頁、第336至3 37頁、第357頁)、林志諺(見第76278號警卷第163至18 3頁、第8300號偵卷第59頁至背面、第124至125頁背面、 原審卷第49至50頁、第185至189頁、第201至218頁)、林 慰泰(見第76278警卷第8至22頁、第43至46頁、第52至71
頁、第74至77頁、第5784號偵卷一第127至128頁背面、第 238頁至背面、第259至261頁、第291至292頁、293頁、卷 二第16至17頁、第60至63頁、第67至68、69至70頁、原審 卷第46至48頁、第185至189頁、第201至218頁)、劉興邦 (見第76278號警卷第138至148頁、第155至158頁、第578 4號偵卷一第274至276頁、第283至285頁、卷二第42至45 頁、原審卷第185至189頁、第201至218頁)等人供承參與 上揭詐欺集團並有上述分工情形等情節在卷。且有附表二 所示之物扣案,及職務報告(見第76278號警卷第4頁)、 103年6月16日13時15分起至14時00分止之彰化縣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 物證明書(受執行人:林慰泰、劉璦慈)、扣押物品目錄 表、搜索同意書(見第76278號警卷第28至33頁)、林慰 泰手寫紙1紙(見第76278號警卷第39頁)、103年6月16日 林慰泰、劉璦慈所持有之贓證物照片、筆記本影本(見第 76278號警卷第40至41頁)、林慰泰103年6月27日彰化縣 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第76278號 警卷第47至48頁)、林慰泰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刑案蒐 證照片(見第76278號警卷第49至50頁)、劉璦慈手寫紙1 份(見第76278號警卷第81至82頁)、劉璦慈103年6月17 日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 第76278號警卷第91至92頁)、劉璦慈彰化縣警察局刑警 大隊刑案蒐證照片(見第76278號警卷第93至94頁)、103 年6月16日13時15分起至13時35分止之彰化縣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 證明書(受執行人:林子琦)、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同 意書(見第76278號警卷第105至109頁)、林子琦彰化縣 警察局刑警大隊刑案蒐證照片(見第76278號警卷第110至 111頁)、林子琦103年6月16日所持有之贓證物照片(見 第76278號警卷第117頁)、林子琦103年8月4日彰化縣警 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第76278號警 卷第135至136頁)、劉興邦103年7月22日彰化縣警察局刑 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第76278號警卷第14 8至149頁)、劉興邦手寫紙1紙(見第76278號警卷第159 頁)、劉興邦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刑案蒐證照片(見第 76278號警卷第160至161頁)、林志諺103年9月3日彰化縣 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第76278號 警卷第185至186頁);紀金崑103年9月3日彰化縣警察局 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第71770號警卷第 203至204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搜字第1043
號搜索票(見第71770號警卷第205頁)、103年9月3日8時 50分起至10時50分止之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 人:林志諺)、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第71770號警卷第206 至210頁)、紀金崑指認偽造識別證圖片(見第71770號警 卷第219頁);林慰泰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監聽譯文1份(見第5784號偵卷一第50至51頁 )、103年6月16日13時15分起至13時35分止之彰化縣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 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林子琦)、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帶搜索、贓證物照片(見第5784號偵卷一第70至75頁) 、林子琦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1紙(見第5784號 偵卷一第201頁)、彰化分局照片紀錄表(見第5784號偵 卷一第174、180頁、第186至187頁、第193至194、第200 頁)、103年6月22日及103年7月10日偵查報告(見第5784 號偵卷一第239至242頁、第247至251頁)、劉興邦使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譯文1份(見第5784號偵卷 一第278至281頁背面)可稽,足認被告林子琦、劉璦慈任 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下列卷附之證據可資 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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