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勇
選任辯護人 蔡易紘律師
曾仰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制猥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
年度侵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3 年11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續字第171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甲女(民國00年0 月生,卷內代號0000甲000000,年籍詳 卷)與戊○○之女兒蕭○羚曾係小學同班同學。戊○○因女 兒蕭○羚在校遭罷凌之故,刻意與蕭○羚當時之同班同學交 往熱絡,致使從小即由祖父母扶養之甲女,對戊○○心生愛 慕之情。而戊○○明知甲女於當時為未滿14歲之少女,竟基 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下列所示之時、 地,分別對未滿14歲之甲女為猥褻行為:
㈠戊○○原本每週三傍晚,會一同搭載甲女及其兒子蕭○言 共同前往美語補習班,惟於102 年5 月1 日蕭○言因故未 由戊○○接送,故戊○○即於102 年5 月1 日傍晚,利用 其單獨搭載甲女前往美語補習班雙方獨處之機會,於當日 下午5 時30分許,駕車搭載甲女抵達位於彰化縣○○鄉○ ○路某美語補習班附近將車停妥後,在該自小客車後座, 於未違背甲女意願之情況下,以嘴對嘴之方式,親吻甲女 之嘴唇數秒。
㈡戊○○另於102 年5 月8 日星期三傍晚,搭載其兒子蕭○ 言及甲女一同前往美語補習班補習時,利用蕭○言之上課 時間為晚上6 時30分;而甲女之上課時間為晚上7 時,於 蕭○言先行下車,其與甲女於車上尚有獨處機會,於當日 傍晚6 時30分前某時蕭○言已下車後,在戊○○當時所駕 駛,停放於前揭美語補習班附近之車輛後座,在未違背甲 女意願之情況下,接續以嘴對嘴方式親吻甲女嘴唇,並以 手撫摸甲女之胸部。
因甲女偶會記載心情日記,且於102 年5 月2 日及102 年 5 月9 日,曾分別針對102 年5 月1 日及102 年5 月8 日與戊 ○○之前開互動,以文字予以記載。於102 年7 月27日,因 甲女祖母(卷內代號0000甲000000A,年籍詳卷)在甲女書包 內,發現甲女前開書信日記,隨即通知擔任教職之甲女姑姑 (卷內代號0000甲000000B,年籍詳卷)返家查看。經甲女姑 姑於同日返家檢視甲女所書寫之前開書信日記,並發現戊○ ○曾書寫欲甲女將筆記本作廢之信件給甲女後,察覺事態嚴 重,即質問甲女實情。甲女即向甲女姑姑坦承犯錯,且不會 再犯,並懇求甲女姑姑勿將此事告知他人。待甲女姑姑將前 開日記信件拍照並表達欲帶甲女前往驗傷,甲女即將前開日 記信件撕毀,並懇求甲女姑姑亦將照片刪除。嗣後甲女姑姑 即帶同甲女前往醫院驗傷,甲女雖拒絕驗傷,然仍經社工轉 介通報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本件原審判決於103 年11月3 日宣示,經原審承辦股書記官 於103 年11月13日將本案原審判決書正本交付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法警室後,由法警黃淑瑤於103 年11月19日持前揭判決 書正本及送達證書送達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承辦 檢察官賴志盛當場簽收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年 8 月24日彰院恭刑蘭103 侵訴28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 之法警職務報告、法警系統登錄畫面及送達檢察官裁判書類 登記簿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 頁至第124 頁)。 故本案承辦檢察官收受判決之時間為103 年11月19日,其於 收受判決後之翌日即103 年11月20日即向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此有其上捺蓋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11月20日16時收 文章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1月20日彰檢文捷10 3 上193 字第47852 號函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 ,故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並未逾期。辯護人為被告戊○○ (下簡稱被告)辯護謂本案檢察官上訴疑有逾期,尚屬誤會 ,合先敘明。
㈡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聲音、住址 、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 個人基本資料。又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
書,除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 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 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 項第4 款 、第2 項亦有明文。從而,依照前揭規定,本案判決書於犯 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害人之姓名僅記載甲女;另本 案關於被害人甲女之祖母、姑姑及老師,因其等之姓名,亦 係屬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甲女身分之資訊,依前開規定,於 本案判決書內亦不得揭露,故本案判決書關於前開人等,則 分別以證人甲女祖母、甲女姑姑及沈○慈記載之,附此敘明 。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就證人甲女警詢筆錄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 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 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 ,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 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 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 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 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 。而前揭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⑴時間之間隔 :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 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 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⑵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 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 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 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⑶受外力干擾: 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 ,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 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 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 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⑷事後串謀: 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所目睹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 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 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 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
好關係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等情形。 ⒉經查。本案證人甲女於102 年9 月9 日、102 年12月19日 偵訊及原審103 年9 月5 日審理時業已翻異前詞,故其嗣 後於偵訊及原審時所為證述內容,與其於102 年7 月31日 警詢時所述完全不同。惟查:
⑴原審針對證人甲女警詢影像錄音光碟當庭勘驗並製成勘 驗筆錄(見原審卷第121 頁背面至第126 頁,第164 頁 至第169 頁背面),依照勘驗內容,本案司法警察於進 行詢問時,係採取一問一答之方式進行,再由司法警察 依照證人甲女之語意串連製作筆錄,且筆錄內容亦與證 人甲女證述內容相符,應可認警詢筆錄之記載,係依照 證人甲女陳述所為記錄。
⑵而證人甲女於警詢時之供述,較為接近案發時點;且因 本案係因證人甲女在日記上記載曾於102 年5 月1 日及 102 年5 月8 日與被告間發生親密之猥褻行為,遭證人 甲女祖母及證人甲女姑姑於102 年7 月27日發現前開書 信日記後,於102 年7 月31日帶同證人甲女欲驗傷,並 經通報而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等情,業據證人即甲女姑姑 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5頁背面);亦即證人甲 女係於遭家人發現後約5 日即為前揭警詢筆錄。本院參 照證人甲女姑姑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甲 女於信件遭發現後,極為恐慌,並坦承自己犯錯,以後 不會再犯,希望甲女姑姑不要向他人告知,甲女並將日 記信件撕毀等情(分見偵卷第25頁背面、原審卷第 136 頁背面至第137 頁背面、本院卷第83頁背面),足認證 人甲女極為在意證人即甲女姑姑知悉後,會向他人告知 且進行追究;另審諸本院理由欄㈡所述,證人甲女對 被告實有相當之情愫;且證人甲女係成績極為優秀之學 生,又因為環境關係,比較早熟,比較社會化等情,業 據證人即甲女之小學○年級班導師沈○慈於原審103 年 9 月22日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60 頁、第 163 頁),且有證人甲女於小學及當時所就讀國中之平日學 習記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密封卷第17頁至第24頁),應 可認證人甲女之思慮相較一般同齡者成熟,故尚難排除 證人甲女嗣後欲卸免被告罪責,而編造不實證述之可能 。惟證人甲女當時畢竟仍係未滿14歲之稚齡少女,於前 開書信突遭證人即甲女姑姑及甲女祖母發現時,因事發 突然,實較未能即時捏詞迴護被告。從而,證人甲女於 事發之初所為證述,實較無刻意迴護被告之可能。 ⑶依照原審勘驗證人甲女警詢之錄音錄影光碟後,可看出
證人甲女的回答是採取消極、被動的態度,有時選擇沈 默不答,或在訊問者假設可能的狀況時回答「是」或「 不是」,或簡單描述情節,並未詳細就事發過程為完整 的始末陳述等情,有原審製成之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 卷第121 頁背面至第126 頁,第164 頁至第169 頁背面 )。惟查,證人甲女於其所書寫之日記遭發現後,於家 中即表現出恐慌,並向證人甲女姑姑坦承自己犯錯,以 後不會再犯,希望姑姑不要向他人告知,業如前述;且 證人甲女於其姑姑嗣後帶其前往醫院欲進行驗傷時,證 人甲女亦表示不願意驗傷等情,業據證人甲女姑姑於偵 查時證述在卷(見偵卷第25頁背面);另證人甲女於10 2 年7 月31日與社工接觸時,當時證人甲女亦不太願意 說明本案發生情況等情,另據本案曾參與協助陪同被害 人甲女之社工乙○○及丁○○於本院104 年3 月26日審 理時證述在卷(分見本院卷第65頁、第66頁),足認證 人甲女於其祖母及姑姑發現本案系爭書信後,對於出於 關懷協助之立場,欲幫其釐清真相之長輩即姑姑、參與 之社工人員及司法警察等,均抱持著抗拒的心態,且極 不願意配合相關事證之蒐集。故證人甲女於警詢時對於 司法警察所提出相關問題,縱未能為詳細之陳述,然此 乃係因證人甲女主觀上拒絕配合所致,惟於客觀上,當 時之外部環境並無欲影響證人甲女刻意為何種內容陳述 之情形。
⑷本案證人甲女於製作警詢筆錄時,係由社工及證人甲女 之祖母一同陪同參與乙情,有證人甲女之警詢筆錄1 紙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 頁)。惟證人甲女於司法警察詢 問有關被告5 月8 日為何要親妳時,證人甲女則證稱「 我跟他說我想要他親我」等語(見原審卷第164 頁), 可認證人甲女於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實無懼陪同在場 祖母之想法,而無受家中長輩同時在場干擾之情形。 ⑸另證人甲女於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並未將其所書寫之 系爭書信日記隨身攜帶參考乙情,業據證人即社工丁○ ○於本院104 年3 月26日審理時證稱:甲女在警局製作 筆錄時,其係坐在甲女身邊,日記是甲女的姑姑保管, 沒有在甲女手上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從而, 證人甲女於司法警察詢問時,亦應無受其他文書資料影 響之可能。
⒊綜前所述,本院斟酌證人甲女與被告間特殊之情感關係, 實難排除證人甲女事後袒護被告之可能;且證人甲女於警 詢時之陳述,依照上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後,認為實
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本院斟酌上開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 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 ,是揆諸前揭說明,證人甲女於警詢時之陳述,本院認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情形,而有證據能力。辯護 人認為證人甲女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尚有未洽。 ㈡就證人甲女姑姑於偵訊時之具結後所為證述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 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 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 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 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 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 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外,應有證據能力。經查證人即甲女姑姑於檢察官偵查中所 為之證述,業經依法具結,且證人即甲女姑姑自身未曾提及 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而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證人 即甲女姑姑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 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以供原審及本院得以即時調查,且於原 審及本院均已傳喚證人即甲女姑姑到院接受交互詰問,依上 說明,證人即甲女姑姑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 力。辯護人雖辯稱證人即甲女姑姑對於本案案發經過,並未 親眼見聞,認證人即甲女姑姑所證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查 ,證人即甲女姑姑係就其本人親身經歷關於本案發現證人甲 女所寫日記前,被告與證人甲女間之往來情況,及於發現證 人甲女所寫日記後,證人甲女與其應對互動之過程,到庭而 為證述。證人即甲女姑姑所為證述內容,自屬就其本人親身 經歷目擊之事實經過,其證言自得採為被告犯罪之證據。辯 護人雖具狀陳稱證人即甲女姑姑證詞中有關被告涉嫌犯罪事 實部分,係屬傳聞證據等語,然綜觀證人即甲女姑姑於偵查 時之證述內容,並未曾提及有關本案之案發經過,故辯護人 前揭辯解,難認與偵訊筆錄記載內容相符,辯護人此部分辯 護即難認為有據。
㈢就證人甲女所書寫之日記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所稱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
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在類型上,與同條第1 款公務文書 、第2 款業務文書等具有同樣高度可信性之其他例行性文書 而言,例如被廣泛使用之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學 術論文、家譜等是。亦即此款之特信性文書,必須其製作過 程有特別可信性之情況保障性,換言之應就其內容是否為供 述人自己經歷之事實,是否係在印象清晰時所為之記載,及 其記述有無具備準確性等外部條件為立證。觀諸證人甲女之 日記,記錄時間自102 年3 月6 日至102 年5 月11日,均係 於本案證人甲女之祖母及姑姑發現上情之前,證人甲女所記 載之心情日記;且該日記並非證人甲女主動提出,係因證人 甲女之祖母無意間於證人甲女之書包內所發現乙情,亦據證 人甲女姑姑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分見原審卷第13 6 頁背面、本院卷第84頁),足認證人甲女前揭日記內容, 顯非專為臨訟抑或其他特定目的所製作;且雖證人甲女於警 詢時曾提出告訴,然觀諸證人甲女於前開信件遭其姑姑發現 後之態度,及證人甲女嗣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維護被告之 態度可知(此部分詳如後述),故證人甲女於書寫前開日記 時,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再證人甲 女嗣後雖改證稱日記內關於伊與被告間曾發生親密猥褻行為 部分,係其個人之幻想等語,惟依照後述理由欄㈢㈣之說 明,本院認證人甲女此部分證述,顯不足採。從而,本院認 此部分日記本質上具有可信賴之特別情況性,且屬過去記憶 之紀錄,並有做為證據之必要性。從而,本院認此部分日記 有證據能力。辯護人爭執證人甲女之日記無證據能力,即無 可採。
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除前揭所述證人甲女於警詢之證述,及證人 甲女所書寫之日記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 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㈤至辯護人雖另爭執彰化縣政府性侵害案件訊前訪視紀錄表及 被告之測謊報告,均無證據能力。惟查,本院以下並未引用 前揭證據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自無贅述前開 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之必要。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每周三會帶甲女及伊兒子一同前往美語補習 班,102 年5 月1 日這天,因為伊的兒子功課還沒寫完,所 以伊只有帶甲女1 人去美語補習班,並在車上幫甲女慶生。 當天有抱甲女一下;至於102 年5 月8 日當天,伊有用雙手 抱甲女一下等情,惟矢口否認涉有前開犯行,辯稱:伊都只 是以父親抱女兒的方式,雙手抱甲女一下,並無親吻甲女嘴 唇,撫摸甲女胸部之行為;甲女平常都帶著伊兒子一同下車 ,伊沒有機會跟甲女獨處。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證人 甲女於偵查、原審期間,均已明確證稱日記內容係其幻想虛 構;證人甲女雖於警詢時因緊張而為不實之陳述,惟於接受 警詢後,即馬上寫信告知被告因誤以為警詢時需照著日記內 容陳述,從而在警詢時有不實陳述之情況。而證人甲女所書 寫之前開日記遭家人發現後,即遭家人嚴重監管,證人甲女 與被告間並無可能於本案偵查訴訟期間,有任何串供之機會 。從而,本案針對證人甲女於警詢之陳述,實乏證據可資補 強等語。經查:
㈠被害人甲女之成長背景及與被告認識、往來情形: ⒈被害人甲女出生當年,不幸遭逢父親死亡,母親離家失 聯,從小無父母陪伴成長,因此倍受祖父母及伯父母、 姑姑等家人之疼愛,家中經濟無虞。被害人甲女上國小 後,品學兼優,幾乎保持在班上前○名等情,有被害人 甲女於小學及當時所就讀國中之平日學習記錄在卷可稽 (見原審密封卷第17頁至第24頁);而證人即甲女之國 小老師沈○慈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甲女在家中很受寵 愛,與祖父母住在一起,伯父母雖未同住,仍關心這個 孩子等語(見原審卷第162 頁正反面),前情應可認定 。
⒉被告因伊女兒在學校被同學排擠,才擔任家長會長以便 接近班上同學,而與被害人甲女認識等情,則據證人沈 ○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帶頭排擠的是一個漂亮的小女 生,很多男生喜歡這個小女生,也加入排擠人的團體, 甲女則是帶頭排擠人的第二號人物,可能是怕沒有加入 排擠的團體,自己會被排擠,甲女比較早熟,比較社會 化,應該是環境的關係,讓她想得到關注,這是我自己 的解釋,她會察言觀色保護自己。她曾寫e-mail告訴我
她也怕被排擠,應該是同儕的壓力。學校老師對甲女都 是正面的評價。甲女與被告有互動,我猜是因為排擠事 件,被告應該是知道甲女是關鍵人物,所以有主動關心 這些孩子,被告對班上的同學都很照顧,下課會帶小朋 友去運動,所以很多小朋友喜歡他,我知道班上有小朋 友會去他們家玩,我想可能是被告想要跟大家相處融洽 ,讓他女兒不要被排擠。我知道畢業那天被告有送甲女 一個玩偶,玩偶很大,所以很醒目,好像是0000○,因 為甲女的綽號就是0000○」等語(見原審卷第161頁背 面),此情亦可認定。
由上可知,被害人甲女成長於一個經濟無虞,缺乏雙親照 料,但有祖父母及親戚疼愛的家庭;在國小高年級時,被 告為解決女兒遭排擠的問題,擔任家長會長並刻意接近被 害人甲女班上同學,而與成績優良的被害人甲女開始有互 動關係。
㈡本案刑事告訴提出之經過:
⒈被害人甲女國小畢業後,與被告女兒一同就讀某私立國 中,繼續有互動及往來。被告甚而於每周三傍晚,搭載 被害人甲女前往美語補習班補習。在102年5月間,被害 人甲女開始頻頻打電話至被告家中,出現哭泣或情緒不 穩的情形,被告之妻由於被害人甲女之行為,及透過網 路傳送予被告之訊息或文件,察覺有異,於102年5月下 旬,在被告陪同下,至被害人甲女伯父家談論被害人甲 女狀況,並要求多關注被害人甲女之行為,被告之妻進 而控制被告與被害人甲女間之網路通訊等情,為被告所 自承,並有證人即甲女姑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102 年 5月底的時候,被告的太太先聯絡我的弟妹,說我姪 女情緒有點誇張,歇斯底里打電話,一直找被告,希望 我們處理,她說我姪女會在放學後吃晚餐之前這段時間 打電話找被告,會邊說邊哭」等語(見原審卷第136 頁 審理筆錄參照)。且觀諸證人甲女姑姑與被告之妻在10 2 年6 月2 日至6 月4 日曾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對 話,雙方並互相指責被告與被害人甲女目前之互動狀況 ,係對方的責任等情,亦據證人甲女姑姑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證述在卷(分見原審卷第138 頁正反面及本院卷 第83頁背面)。而被告另曾書寫一份信件交給被害人甲 女,內容為:
┌─────────────────────────┐
│昨天勇媽、阿伯、伯母聊了很多,我想應該經過今天會 │
│有很大的改變吧! 應該網路會斷掉了吧! 包括爸家的, │
│只剩勇媽的手機有吧! 你要乖乖哦,記得曾經答應過爸 │
│爸的三件事,包括我們說的彰女哦。不然我會失望或不 │
│高興哦,還有千萬不能在別人面前哭哦,知道嗎?記住 │
│爸爸曾經對你講的話哦。還有【筆記本千萬要作廢哦】 │
│。勇媽應該跟姑姑講她那回事了吧。而爸爸的臉書應該 │
│也會關掉了,畢竟少了你了…哈哈…要開心哦,知道嗎 │
│?有什麼事情的話跟羚(即被告的女兒)講,讓她跟我 │
│講就好了,知道嗎?爸爸永遠支持你,你知道的嘛…還 │
│有絕對不能做傷害自己的事情,不然爸爸永遠也不會理 │
│你了,你應該知道我最討厭的就是什麼了…要乖知道嗎 │
│,時間總會沖淡一切不愉快,真實之情是值得考驗的, │
│習慣一切的不習慣你就會慢慢習慣了,其他以後再說吧 │
│,謝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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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該份信件翻拍照片1紙在卷可參(見偵續卷第14 頁 )。由上可知,被害人甲女應該是表現出對於被告依戀 之種種行為,且曾傳送了某些相關的書信或文章,遭被 告之妻發現,被告之妻才會找被告一起至被害人甲女伯 父家理論,甚至透過行動電話以訊息傳送方式與證人即 甲女姑姑交相指責。此後雙方應有默契要斷絕被告與被 害人甲女之聯繫。
⒉然而,被害人甲女之祖母於102年7月27日在被害人甲女 書包內發現被害人甲女先前所寫的可疑書信日記,經通 知證人即甲女姑姑於當天返家看見被害人甲女書寫的日 記,及被告寫給被害人甲女提醒筆記本要作廢之上述文 書,遂於同日晚間質問被害人甲女此事,被害人甲女甚 感焦慮,遂向證人即甲女姑姑表示其做錯了,以後不會 再做了,要求證人即甲女姑姑不要揭露此事,當晚並將 前開日記撕毀,且因焦慮而無法入睡;證人即甲女姑姑 嗣後帶被害人甲女至醫院驗傷時,被害人甲女拒絕接受 檢驗,即於103年7月31日在證人即甲女姑姑及祖母陪同 下向警方報案等情,業據證人即甲女姑姑於偵查、原審 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在卷(見偵卷第25頁背面、原審卷 第 136頁正反面、本院卷第83頁背面),並有重組之部 分日記原本,及撕毀前的日記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原 審卷第69至81頁、偵續卷第35至38頁)。茲整理被害人 甲女之日記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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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6日 │也許…一切就是盡在不言中,難到我又做錯什麼了嗎│
│ │?我只想去擁有我曾未擁有爸爸的那份疼愛,那種充│
│ │滿溫暖的關心,我這麼做不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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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 月11日 │嗯…爸爸很忙,要體諒他,體諒有這麼簡單嗎?他這│
│ │幾天非常的忙,就連晚上也一樣…唉,生活就是如此│
│ │,變化多端…爸爸…我很想很想你,唉…時間的多寡│
│ │對你來說也許沒差,對我來說,不僅有差,而且那是│
│ │我很care的…(另附上一張便利貼,記載:「不在乎│
│ │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 女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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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4 月15日│如果我的快樂能使爸爸也快樂的話,我會盡力的快樂│
│ │,讓Dad 也快樂。爸爸對我來說好特別,意義更是非│
│ │凡,原來有爸爸的感覺是那麼的好,多好多回憶,每│
│ │一次的回憶都讓我感受到爸爸的疼愛! 爸爸…也許知│
│ │道你愛我就夠了,其他都不重要了,你很愛我,也很│
│ │疼我,甚至是最疼…我知道你對我做了很多事,甚至│
│ │有些還是你不想做的,你曾說過,你這麼做都是為了│
│ │我,如果我還不能懂的話,那一切都白費了,所以有│
│ │時我真的好想試著跟勇媽打招呼,給予一個微笑,但│
│ │那好難,真的好難,我告訴我自己我該為了你這麼做│
│ │…有很多時候,我頓時成熟懂事了,在那一念之間,│
│ │我知道怎麼做才是正確的,但又在那下一秒中,我改│
│ │變了我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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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23日 │我想…如果維持現狀不行嗎?為什麼一定要去改變呢│
│ │?Maybe 是我懶得改變,但如果我試著與勇媽接觸的│
│ │話,我跟她關係變好,可能你就不會麼累,but 那我│
│ │跟你呢?爸爸,那我跟你會有所改變嗎…我好怕,好│
│ │怕失去爸爸,原來擁有一個爸爸是這麼的幸福,這麼│
│ │的好,爸爸讓我的世界更加的光鮮亮麗,讓我的童年│
│ │擁有更多的歡笑聲,那都是種美好的擁好,但相反的│
│ │是,害怕失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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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24日 │爸爸,謝謝你這麼愛我,這麼疼我,你只當了我一年│
│ │的爸爸,但我相信你會永遠都是我最愛的爸爸,我也│
│ │永遠都是你疼愛的女兒,對不對。謝謝你教導我許多│
│ │的事情,不是如何讀書,不是如何考好成績,而是怎│
│ │麼快樂,嘴角輕輕上仰,一個簡單的微笑,知足就會│
│ │幸福,幸福就會快樂,我知足這一切而你讓我幸福,│
│ │所以有你我很快樂,很快樂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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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25日 │原來在我的長成裡都是學習,但有學習才會成長不是│
│ │嗎?好煩好煩! 真的好煩,好多事情不願去講,更不│
│ │願去面對那些會使我流淚的事,昨天禮拜三爸爸載我│
│ │補習,雖然只能在車上跟他講話十分鐘而已,但那十│
│ │分鐘卻是我最珍惜的10分,也是過得最快的10分鐘,│
│ │第一次…,真的是第一次有人跟我講話,會握著我的│
│ │手,握著手跟我說話耶…而且爸爸每次都會抱一下,│
│ │僅管只有幾秒,卻還是覺得很幸福,很幸福呢! 況且│
│ │…只有爸爸會每天問,我學校有什麼事情,肯耐心聽│
│ │我講完,肯花時間陪伴我,嗯,My Lucky Day is │
│ │Wednesday, 最喜歡最期待禮拜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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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29日 │昨晚星期日,真是個難忘的夜晚…難忘到睡不著呢…│
│ │哈哈…我也不知道我哪來的勇氣,竟然敢拍那樣的照│
│ │片給爸爸也許…是因為爸爸真的認定我不敢,他一直│
│ │說不可能我絕對不敢,他越說不可能,越肯定我不敢│
│ │,依我的個性,不服輸,而且凡事都要贏,我就越更│
│ │會去做,但我仍清楚知道不能對別人這麼做,頂多只│
│ │能對爸爸而已。我也只會對爸爸而已,哈哈,我想爸│
│ │爸昨天肯定是嚇到了,完完全全超乎他的意料之中,│
│ │他想不到我竟然真的敢,我ㄔㄜˋ底贏了,爸爸真的│
│ │輸了,不過,爸爸下一次應該不敢再跟我賭了,經過│
│ │這次他應該體會到,我為了爸爸沒有什麼不可以的,│
│ │對他更沒有什麼是不敢的,而且因為這樣,爸爸說星│
│ │期三要給我一樣東西,好期待哦,因為爸爸每次送給│
│ │我的都會是我喜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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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5 月2 日 │昨天禮拜三,哈哈,完全超乎我的意料了,在車上吃│
│ │晚餐,沒有讓我嚇到,不過爸爸蛋糕出來時就有點嚇│
│ │到了,而且還唱歌-好難忘的一次生日!真的,沒想 │
│ │到會有蛋糕呢,而且…爸爸還餵我吃耶!有記憶的第 │
│ │一次有人餵我吃…爸爸禮拜日說要給我東西,我一直│
│ │以為是物品的東西呢,害我一直猜測,原本看到時,│
│ │想說蛋糕應該就是那個東西了,但竟然不是---嗯│
│ │-好特別的「東西」!!!他要我眼睛閉上時,持遲│
│ │了一下,因為我知道驚喜不適合我,但我卻喜歡爸爸│
│ │給我的驚喜,所以我想他要我閉上應該是要拿東西,│
│ │所以我故意把他的手壓住不要讓他拿,哈哈,但沒想│
│ │到,這個東西不是用拿的,爸爸第一次…親…我時,│
│ │應該不算嚇到吧,只是非常的驚訝,不過更證明了,│
│ │爸爸真的好了解我,最了解我了,那時我一直看著他│
│ │,是想要他再…親我…爸爸知道我在想什麼,所以才│
│ │會到最後有第二次,不過,我真的不是錯ㄜˋ,也沒│
│ │有生氣不高興,真的沒有!!!只是第二次乎然親我│
│ │,有點反應不過來而已,而且那時腦袋一片空白,完│
│ │全沒有想法!感覺呢--算是很好,很高興,很幸福│
│ │吧,因為第一次有人親我…而且第一次有人抱著我跟│
│ │我聊天,不過那感覺真的是第一次…從沒有過這種感│
│ │覺,那種感覺很好很好,而且…爸爸第二次時,心跳│
│ │莫明的跳好快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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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0 月○日│Today is my birthday !雖然呢,學校有很多同學都│
│(按係被害人甲│跟我說生日快樂,還有很多人送我卡片、香瓜還有飲│
│女生日日期,實│料,雖然很高興,而且有感動,但是呢-最喜歡最高│
│際日期詳卷) │興最感動最難忘的還是禮拜三,爸爸提前幫我過生日│
│ │,還有那初吻了…有爸爸陪我過生日好好哦…爸爸讓│
│ │我的童年更加的完整,讓我的世界更加明亮,讓我的│
│ │人生更加的繽紛多彩,謝謝您,爸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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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5月7日 │很好,魔鬼週又到來了,上次校排第0 ,這次好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