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939號
TPHV,104,聲,939,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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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曾國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義信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67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七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同意被上訴人傳喚 證人曾何明黎出庭作證,惟筆錄上有諸多證人對本案重要事 證所為之陳述漏未記載,雖經本院以附註方式補充記載證人 陳可傳及證人曾何明黎之陳述,惟重要事項例如房屋或經營 事業出資及週轉情況之紀錄與當日證人真實陳述仍有差異, 此涉及房地權屬認定之重要核心事項,對於聲請人權益顯有 重大影響,故為求釐清證人陳述之真實,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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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