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696號
TPHV,104,聲,696,201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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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6號
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蘋果日報新聞社)石永軒林金聖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96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9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 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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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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