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1852號
TPHV,104,抗,1852,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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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852號
抗 告 人 謝維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
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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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