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1830號
TPHV,104,抗,1830,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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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830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7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
於104年10月2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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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