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830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
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7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
於104年10月2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