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1685號
TPHV,104,抗,1685,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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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685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
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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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