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羅志明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被上訴人 林華琪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參 加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秉信
參 加 人 泓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海偉
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
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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