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610號
TPHV,103,重上,610,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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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10號
聲 明 人  鍾瓊華
       鍾妮
       鍾瓊莉
       鍾瓊嘉
上 四 人
代 理 人  林秉彝律師
聲 明 人  鍾瓊亮
代 理 人  許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上 五 人
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
       陳怡雯律師
       李劍非律師
       劉上銘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聲明人就鍾王珊瑾鍾林朋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瓊亮(即鍾王珊瑾之遺囑執行人)為鍾王珊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聲明人鍾妮鍾瓊嘉鍾瓊莉鍾瓊華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 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繼承 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 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民法第1215條、第1216條定有明 文。是遺囑人死亡,有以遺囑指定、或已依法定程序選定遺 囑執行人者(民法第1209條、第1211條參照),與遺囑有關 之遺產涉訟,自應以遺囑執行人為適格之當事人,故當事人 死亡,而有以遺囑指定之遺囑執行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規定,其訴訟程序即應由遺囑執行人承受之(最高法院4 6年台上字第236號判例參照)。
二、查原審原告鍾王珊瑾(下稱鍾王珊瑾)起訴請求鍾林朋、鍾 林渝、劉禕等3人,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第854、37 5、376、37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 號地下一樓至三樓)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其 ,原審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判決駁回其訴,鍾王珊瑾於提起 上訴前之同年月2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稽(本院卷一第



12頁)。聲明人為鍾王珊瑾之繼承人,於103年7月7日聲明 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足佐(本院卷一第24至31頁)。查鍾王珊瑾前於101年8月19 日委由劉韋廷律師為代筆人,並與施瑋婷律師、王素媜為共 同見證人書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於其第六項指定 鍾瓊亮為其遺囑執行人(本院卷三第116至118頁),依首開 說明,即應由鍾瓊亮為其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雖被上訴人 否認系爭遺囑之真正並質疑鍾王珊瑾之遺囑能力,但查: ㈠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 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 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 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 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系爭遺囑係鍾王珊瑾於10 3年8月19日下午至晚間,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 (下稱臺大醫院)病房內,在見證人劉韋廷律師施瑋婷 律師及王素媜前口述其遺囑意旨,由劉韋廷律師筆記、宣 讀、講解,經鍾王珊瑾認可後,簽名並捺指印等情,有下 列證詞可證:
⒈證人劉韋廷律師稱:「(問:這份代筆遺囑是鍾王珊瑾 簽名及按指印的嗎?該代筆遺囑首頁及末頁見證人的簽 名及你簽名上面的指印,是否均為各該見證人所親自簽 名或蓋指印?)是的。(問:當天鍾王珊瑾的意識狀況 如何?)與正常人一樣,也有請醫師詢問判斷其意識狀 態,醫生有表示她非常的正常。(問:該代筆遺囑有關 鍾王珊瑾遺產之分配或處理方式,是由何人所擬?)關 於遺產之分配或處理方式內容都是鍾王珊瑾當天在病房 裡面告訴我的,我當天是先用電腦打字,再拿給她確認 後再依照電腦打字內容以手寫方式謄寫一份,即為剛剛 提示的那一份代筆遺囑。(問:你是否記得當天是由哪 位醫師確認鍾王珊瑾的意識狀態?)醫師的名字我不記 得,但是應該是在那個樓層管理的住院醫師,因為我知 道製作遺囑後,事後常常會被其他人攻擊立遺囑人的意 識狀態是否清楚,所以有特別要求醫生進入病房內與鍾 王珊瑾對答,以及請醫師確認鍾王珊瑾的意識狀態是否 清楚,該醫生就詢問鍾王珊瑾包括她的名字、生日、知 否今日幾月幾日及所在的位置等資料,然後醫生跟我表 示鍾王珊瑾的意識非常正常,醫生才離開。(問:在你 手寫系爭遺囑之前,你與鍾王珊瑾就有關遺囑分配的部 分有無進行溝通討論?鍾王珊瑾有何表示?)我事先並 沒有任何關於鍾王珊瑾究竟有多少遺產以及遺產要分配



給誰的資訊,因此當我到場的時候,我就開始問她有多 少遺產?她才開始回答,我協助她整理遺產的數量,包 括對於鍾瓊明的借名登記以及借款的債權等等,這些內 容確認完畢後,我開始詢問她要將這些遺產如何分配( 例如:每一個不動產分給不同的人,或者是不動產都分 給一個人,存款再分給別的人等分配方式)。她表示她 要將全部的遺產都分配給她最信任的兒子鍾瓊亮,當時 我很驚訝,我有跟她表示這樣會不會衍生因為分配不均 所造成的遺產糾紛,她說她認為不會,尤其她跟我強調 她絕對不要將遺產分給鍾瓊明的繼承人,因為鍾瓊明生 前已經拿了太多她的錢,而且鍾瓊明的配偶劉禕對她也 相當不友善,當時我有再跟鍾王珊瑾提到特留分的問題 ,鍾王珊瑾也表示她不希望鍾瓊明的繼承人有特留分, ……針對鍾瓊明的借名登記部分,在製作遺囑前,鍾王 珊瑾已經有委託我提起本件訴訟,所以也要求在遺囑當 中特別說明當初借名登記給鍾瓊明的緣由,並且希望如 果她百年之後,鍾瓊亮能夠繼續將這些借名登記的財產 幫她討回來。此部分內容記載在遺囑第4頁第13行以下 。這部分溝通、討論大概總共花了兩、三個小時,因為 遺產的數量很多,所以確認這些遺產花了很多時間,後 來鍾王珊瑾又跟我講鍾瓊明劉禕的一些事情,也花了 一些時間。……因為遺囑的財產很多持分、地號、建號 以及公司股權等細項,必須逐一與鍾王珊瑾確認,對於 不願意將特留分給鍾瓊明及其繼承人的文字敘述,鍾王 珊瑾也有很多意見,她希望語意能夠表達強烈,她真的 不希望給他們繼承,她另也表達對他們的不滿,否則一 般我們建議的記載都是比較中性的。但她要求表達如代 筆遺囑上所寫的這些意思,這些內容是我前後與她確認 修改多次後才定稿的內容。……鍾王珊瑾說她有六個小 孩,除了鍾瓊明以外,每一個都很聽話,只要鍾王珊瑾 說了就算數,所以她認為除了鍾瓊明的繼承人以外,其 他繼承人對於其分配方式都不會有意見。(問:在製作 遺囑的過程中,鍾王珊瑾有無向你表示她身體累了想休 息?)都沒有」等語(本院卷三第83頁反面至86頁)。 ⒉證人施瑋婷律師證述:「(問:系爭遺囑首頁及末頁立 遺囑人及見證人之簽名、指印,分別是何人所為?)立 遺囑人之簽名、指印是鍾王珊瑾本人所為。見證人欄上 的簽名為該三名見證人各自簽名。劉韋廷部分的指印是 劉韋廷本人的指印。(問:系爭遺囑在何處製作?)印 象中是在臺大醫院十幾樓的單人特等病房,我記得該病



房內有客廳。(問:製作該份遺囑時有何人在場?)三 名見證人、鍾瓊亮鍾王珊瑾。當天醫生有進入病房, 我忘了是誰請醫師進入病房,但醫師進入病房是為了確 認鍾王珊瑾的精神狀態及意識是否清楚。……印象中醫 生有問鍾王珊瑾早上吃什麼、今日幾號、家住哪裡等問 題,並問她身體有無哪裡不舒服。(系爭遺囑是)在現 場寫的。……鍾王珊瑾向我們表示她有哪些財產,希望 能製作遺囑,印象中當天前後花了很久的時間,一直到 晚上十一點左右才結束。她先告訴我們她在公園路房子 的門牌號碼,還有提到她的股票、存款、對鍾瓊明的債 權、借名登記在鍾瓊明名下的房子。房地詳細的地號、 建號、持分,是由鍾瓊亮提供謄本供我們核對,至於股 票的股數也是由鍾瓊亮提供資料供我們核對。存款有無 提供資料,我已經不記得了,至於對鍾瓊明的債權部分 ,鍾王珊瑾鍾瓊明在美國買房子投資失利,每年產生 的借貸利息非常的驚人,為了償還那些借貸債務,她與 她的其他子女有提供台灣的不動產為擔保向銀行借錢, 讓鍾瓊明去償還美國的債務。鍾王珊瑾還說前一年的聖 誕節鍾瓊明有回臺灣,當時有向她承諾會還她錢,我印 象中大概有美金六、七百萬元的債務。至於借名登記在 鍾瓊明名下的房子,鍾王珊瑾有提到都是在鍾瓊明尚未 成年之前用鍾王珊瑾的錢買而登記在鍾瓊明名下,但是 房子的出租等事宜都是鍾王珊瑾在處理,租金也都是她 在收。她甚至還說連鍾瓊明自己都不清楚有房子登記在 他名下。當時她有說她要將借名登記在鍾瓊明名下的不 動產拿回來,鍾瓊明欠她的錢也要還回來,其他的遺產 全部都要給鍾瓊亮。當時我們還有問她如果日後把鍾瓊 明名下的不動產及負債都討回來,要如何處理,她說這 些財產也都全部都要給鍾瓊亮。當時我們有向她提到法 律上特留分的問題,但她說她的財產全部給鍾瓊亮,其 他子女不會有意見,她也提到鍾瓊明在世時喜歡作大生 意卻又沒有能力,經常投資失敗,欠下鉅額債務,她為 了幫鍾瓊明還債已經疲於奔命,而且幫鍾瓊明還完美國 的債務之後,她跟鍾瓊明聯絡,鍾瓊明都不理她,加上 鍾瓊明過世後劉禕曾為了這些債務與借名房地的問題跟 她大吵,對她很兇,她覺得該給鍾瓊明的都已經給了, 所以鍾瓊明積欠的債務與借名房地的部分一定要拿回來 ,而且鍾瓊明的繼承人都不能分配。(問:在遺囑定稿 前,有無製作草稿?若有,是何人製作的?有無將該草 稿拿給鍾王珊瑾確認?)有製作草稿,是劉韋廷律師



鍾王珊瑾所陳述的內容先以電腦製作草稿,再跟鍾王 珊瑾確認其內容,鍾王珊瑾再就草稿內容應如何修改進 行指示。劉韋廷律師再根據其指示修改,全部修改完成 後,由劉韋廷律師以手寫方式製作定稿,再交給鍾王珊 瑾確認無誤後,開始進行法定的程序。……我印象中她 非常有主見,譬如我們曾向她提到遺產分配需要符合法 律上特留分的規定,但是她還是堅持要把財產全部給鍾 瓊亮。(問:妳當天在病房看到鍾王珊瑾時,她的精神 狀態及身體狀況如何?)她的精神狀態很好,意識狀態 很清楚,而且染了一頭很鮮艷的紅髮。她那時候身體看 起來沒有異樣,我還在想她到底有無生病。(問:製作 遺囑過程的五、六個小時中,鍾王珊瑾有無對你們表示 她累了需要休息的話?)她只有說要上廁所,她在病房 內上完廁所後一下子就出來了。她對於她名下的不動產 、門牌以及哪家公司的股票都講得很清楚」等語(本院 卷三第88頁反面至90頁反面)。
⒊證人王素媜證稱:「(問:妳有無在場見證或目睹鍾王 珊瑾書立遺囑?)我有在場見證,從頭到尾我都在」、 「(問:當時除了妳和鍾王珊瑾外,尚有何人在場?) 劉韋廷律師施瑋婷律師鍾瓊亮在場。」、「(問: 你們五人全程都在場?)是的。」、「(問:可否請妳 說明從二位律師抵達鍾王珊瑾病房後,至遺囑謄寫妥當 簽名用印完畢為止,鍾王珊瑾與律師間之對話過程為何 ?)一開始我有請住院醫師進到病房來確認鍾王珊瑾之 精神狀況,……醫生進來問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等問 題,醫生說鍾王珊瑾的精神很正常,腦筋很清楚,然後 就走出病房,接著先由劉韋廷律師鍾王珊瑾發問,問 她:妳的財產要交給誰處理?她說我當然交給我最信任 的鍾瓊亮處理……,當時劉律師有提醒她這樣子不好, 但她仍堅持要這麼做,劉律師就開始逐一跟她核對遺產 清單,在該過程中有進行部分修改,到最後核對確認完 畢後,劉律師先把遺囑的內容打一份唸給鍾王珊瑾聽, 唸完經鍾王珊瑾確認後,劉律師就開始手寫遺囑,手寫 完畢後,劉律師就宣讀遺囑內容給鍾王珊瑾聽,鍾王珊 瑾聽完後就說好,然後我們就開始簽名」等語(本院卷 三第185頁正反面)。
㈡另依聲明人提出之錄音譯文及錄影光碟內容(本院卷一第 135至144頁),與證人前揭所述情節並無不符,劉韋廷律 師及施瑋婷律師均證實此為系爭遺囑書立當日所錄製(本 院卷三第84頁反面、第86頁反面、第89頁反面),並有錄



影畫面截圖可憑(本院卷三第42至45頁),另從證人證述 書立系爭遺囑當日鍾王珊瑾與見證人間之互動經過及談話 內容,足徵鍾王珊瑾不但能夠充分理解律師所提供之法律 建議、詳述其名下財產狀況及明確表達其分配方式,與律 師反覆討論經多次修正其內容,且其除因如廁短暫離開現 場外,始終保持意識清楚之狀態,足證系爭遺囑確為鍾王 珊瑾意識清楚狀況下,於見證人面前口述其內容所作成。 至於前開錄音譯文中出現鍾王珊瑾詢問:「身分證字號也 是我自己填上去嗎?」,王素媜答以:「000000000,填 2015」等對話內容,則係因王素媜長年擔任鍾王珊瑾之秘 書,故習慣提醒鍾王珊瑾如此記載,事實上鍾王珊瑾記得 其身分證字號等情,已經王素媜證述在卷(本院卷三第18 6頁反面),不得徒以該段對話內容,遽謂鍾王珊瑾於系 爭遺囑作成時已陷於意識不清之狀態。系爭遺囑既係鍾王 珊瑾在3名見證人面前口述其意旨,由見證人之一劉韋廷 律師筆記、宣讀、講解,經鍾王珊瑾認可後,再由全體見 證人與鍾王珊瑾簽名、按指印,自已符合民法第1194條代 筆遺囑法定要件。被上訴人空言否認系爭遺囑之效力,自 非可採。
三、末按,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 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乃民法第1216條所明 定。是遺囑執行人未經選定或指定時,遺囑之執行固得由繼 承人為之,但如另有遺囑執行人存在,繼承人對於遺產之處 分權即應受限制。本件鍾王珊瑾既以系爭遺囑指定鍾瓊亮為 遺囑執行人,其訴訟程序即應由遺囑執行人鍾瓊亮承受之, 是鍾瓊亮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至其餘聲明人對於鍾王 珊瑾遺產之處分權已受限制,其等聲明承受訴訟,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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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