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巧蓮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被 上訴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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