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上 訴 人 劉文湘訴訟代理人 邱政男被 上訴人 台灣小肥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克良人追加 被告 小肥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世文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複 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陳建霖律師 李依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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