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上訴人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香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
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宗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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