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91號上 訴 人 徐壽美訴訟代理人 陳松鈴律師 李慧娟被 上訴人 張鐵生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黃振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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