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娟
訴訟代理人 石世昌
連耀霖律師
被上訴人 王鴻忠
紀寶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 人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得否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以被上訴人 是否有背信行為為據, 被上訴人所涉背信罪嫌由本院103年 度上易字第250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且兩造均聲請於該案件 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故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裁定於本 院上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上開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有本 院依職權從法學檢索列印之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三 卷第68至74頁),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既已消滅,原停止訴 訟之裁定自應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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