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道靜怡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青龍
上訴人即被告道靜怡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16號妨害名譽損害
賠償案件,不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及假執
行宣告部分而提起上訴(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關於原告其餘之
訴駁回部分,因原告王青龍未提起上訴而確定),茲查刑案部分
,經上訴人上訴後,業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且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