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6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沈揚(原名沈鎮遠)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1號,中
華民國104年4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 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 關上訴之規定,此等訴訟程式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 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沈揚(原名沈鎮遠,下稱 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1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 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及所提出之證據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 確定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 ,且無須命其補正,乃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