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482號
TPHM,104,聲,3482,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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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仝清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仝清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仝清筠前因背信罪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上訴後 ,經本院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 1年3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 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背信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 重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本院以99 年度上重訴 字第14號駁回其上訴確定。於101年3月20日入監執行,茲受 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3 日 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原刑期終結 日為107年3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2月11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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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