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481號
TPHM,104,聲,3481,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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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旻叡(原名楊世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旻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旻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68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1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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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