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230號
TPHM,104,聲,3230,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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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慶興
告訴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陳啟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上重
訴字第1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啟清前任職於聲請人即告訴人南港輪 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公司),並擔任協理一職,自 民國84年初起,竟利用其辦理聲請人公司採購業務之機會, 向聲請人公司供應商或報關公司索取回扣款,違背其受任義 務;復為掩飾、隱匿上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除持續向前揭 聲請人公司供應商或報關公司收受回扣款外,被告及知悉前 情之妻張月蕉(業經原審判決確定)2 人提供其本身及不知 情友人、張月蕉之胞妹及胞弟等人銀行帳戶,作為部分聲請 人公司供應商或報關公司匯入回扣款之帳戶使用,另張月蕉 亦提供其擔任登記負責人之INT.TECHFIELD CORP. 於第一商 業銀行東門分行所開設之帳戶,供被告索取回扣廠商匯款之 用,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已扣押如附 表一等原屬聲請人公司所有之不法回扣款,上情業經被告、 張月蕉坦承不諱,另本件起訴書及原審判決亦均肯認附表一 所示之回扣款項均屬聲請人公司所有,被告及張月蕉並於原 審104年3月19日之準備程序時,當庭與聲請人公司達成和解 ,約定以本件扣押款(即附表一)作為賠償聲請人公司款項 之來源,雙方亦另行簽訂和解補充協定書,約定檢察官所扣 押如附表一之款項均應優先給付予聲請人公司,並無條件同 意法院或檢察官逕予發還聲請人公司,此情業於原審詳細陳 明在卷,是附表一所示之扣押款因屬聲請人公司所有,且被 告對於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並與聲請人公司簽訂和解契約 ,同意將該犯罪所得無條件返還與聲請人公司,雖被告提起 上訴,然其僅係對於量刑部分有所異議,對其所收受之回扣 款係屬聲請人公司所有及所涉犯罪事實等情均無爭執,該扣 押款項已無留存之必要,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 ,賜准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 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 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 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 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 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 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 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所扣押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款,雖經被告坦承 在案,並與聲請人達成和解,約定以本件扣押款(即附表一 )作為賠償聲請人公司款項之來源,雙方並約定檢察官所扣 押如附表一之款項均應優先給付予聲請人公司,並無條件同 意法院或檢察官逕予發還聲請人公司,然被告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現於本院審理中,本件尚未確定。故本件所扣押如 附表一之現金不僅可為本案之證據,復與本案具有高度之關 連性,為日後審理之須要及保全證據,應認有繼續扣押之必 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再者,本件之扣押款是否應予發還 ,亦容有變數,當無從僅以被告與聲請人公司間之和解即可 拘束法院之判斷,應俟案經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 為宜。聲請人公司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本院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附表一:
┌─┬─────┬─────┬──────┬─────┬────────┐
│ │台灣臺北地│金融機構名│戶名 │帳號 │扣押財產名稱 │
│ │方法院檢察│稱 │ │ │ │
│ │署扣押字號│ │ │ │ │
├─┼─────┼─────┼──────┼─────┼────────┤
│1 │北檢治生 │中華郵政股│張月蕉 │00000000 │新臺幣(下同) │




│ │103他6307 │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元 │
│ │字第47958 │新竹武昌街│ ├─────┼────────┤
│ │號函(A2卷 │郵局 │ │00000000 │1,000,000 元 │
│ │p20、p24、│ │ ├─────┼────────┤
│ │p156頁) │ │ │00000000 │4,000,000 元 │
│ │ │ │ ├─────┼────────┤
│ │ │ │ │00000000 │3,500,000 元 │
│ │ │ │ ├─────┼────────┤
│ │ │ │ │00000000 │3,500,000 元 │
│ │ │ │ ├─────┼────────┤
│ │ │ │ │00000000 │3,000,000 元 │
├─┼─────┼─────┼──────┼─────┼────────┤
│2 │北檢治生10│第一商業銀│陳啟清 │000000000 │584,604元 │
│ │3他6307字 │ │ │62 │ │
│ │第47953號 │行股份有限├──────┼─────┼────────┤
│ │函(A2卷p1│公司新竹分│張月蕉 │0000000000│5,382元 │
│ │5、p23、p1│行 │ │4 │ │
│ │71、p173頁├─────┼──────┼─────┼────────┤
│ │) │第一商業銀│張月蕉 │依103年度 │218,358元 │
│ │ │行股份有限│ │司執全助字│ │
│ ├─────┤公司東門分│ │169號第一 │ │
│ │北檢治生10│行 │ │商業銀行東│ │
│ │3他6307字 │ │ │門分行聲明│ │
│ │第47954號 │ │ │異議狀 │ │
│ │函(A2卷p1│ ├──────┼─────┼────────┤
│ │6、p23頁)│ │張月蕉. │0000000000│美金3,950,000元 │
│ │ │ │INT. │7 │ │
│ │ │ │TECHFIELD ├─────┼────────┤
│ │ │ │CORP. │0000000000│美金295,973.75元│
│ │ │ │ │7 │ │
├─┼─────┼─────┼──────┼─────┼────────┤
│3 │北檢治生 │中國信託商│張月蕉 │0000000000│312,846元 │
│ │103他6307 │業銀行股份│ │07 │ │
│ │字第47956 │有限公司新│ │ │ │
│ │號函(A2卷 │竹分行 │ │ │ │
│ │p18、p23、│ │ │ │ │
│ │p216) │ │ │ │ │
├─┼─────┼─────┼──────┼─────┼────────┤
│4 │北檢治生10│臺灣土地銀│張月蕉 │0000000000│1,517,425元 │
│ │3他6307字 │行股份有限│ │55 │ │




│ │第47959號 │公司新竹分│ │ │ │
│ │函(A2卷p2│行 │ │ │ │
│ │2、p24、p2│ │ │ │ │
│ │17) │ │ │ │ │
├─┼─────┼─────┼──────┼─────┼────────┤
│5 │北檢治生10│聯邦商業銀│張月蕉 │0000000000│562,863元 │
│ │3他6307字 │行股份有限│ │0 │ │
│ │第47957號 │公司新竹分│ │ │ │
│ │函(A2卷p1│行 │ │ │ │
│ │9、p23、p1│ │ │ │ │
│ │38) │ │ │ │ │
├─┼─────┼─────┼──────┼─────┼────────┤
│6 │103年7月16│臺灣銀行股│臺灣銀行股份│0000000000│285,300,000元 │
│ │日當場扣得│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萬華│56 │ │
│ │(A2卷p140)│萬華分行 │分公司業務處│ │ │
│ │ │ │理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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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