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211號
TPHM,104,聲,3211,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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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07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4 年9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25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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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