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健凱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健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健凱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 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於民國 88年10月1日送監執行,並因另案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 撤銷假釋,並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又11日,嗣經法務部於10 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 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