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4年度,1050號
TPHM,104,抗,1050,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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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050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人 張良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4年9月4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39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良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 為民國104年4月27日,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 均在104年4月27日之前,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 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 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 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重新裁定之縮刑目的,應以量刑公平正義理 念,作為定執行刑之依據,抗告人於104年9月10日收受原審 法院裁定書,所定應執行刑為 7月,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 ,請求重新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條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事項,當非概無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 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 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固屬 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 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83號判決採相同意旨)。四、經查:原審法院以受刑人張良康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3 罪,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 期為104年4月27日,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 在104年4月27日之前,有上開判決書、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審法院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就受



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月,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裁定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 5項所定 之外部界限,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當屬法院於個 案中之職權行使,揆諸上開說明,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亦 無抗告意旨所稱違背「量刑公平正義」原則。是抗告人徒憑 己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可採。綜上,原裁定並無違誤 或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編 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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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
│ │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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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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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 年2 月13 日 │104年2月17日 │104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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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速偵字第 │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4 年度偵字第6649│
│ │1197號 │958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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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 │104 年度壢簡字第611 │104 年度壢簡字第976 │
│ │ │517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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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104年4月7日 │104年6月23日 │104年7月22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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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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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04年4月27日 │104年7月20日 │104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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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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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