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宇晨
選任辯護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4年8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罪之案件 ,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宇晨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法定刑度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 件上開之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 背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