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二)字,103年度,42號
TPHM,103,重上更(二),42,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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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財
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能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
      王東山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97年度訴字第2228號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96年度
偵字第27269、22599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
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建財林文能部分,均撤銷。
陳建財林文能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建財臺北縣林口鄉(現改制為新北市林 口區)前鄉長、林文能臺北縣林口鄉公所建設課(民國93 年8月改制為工務課)前課長,汪誠一臺北縣林口鄉鄉民 代表會前副主席汪誠一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均為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人員。㈠陳建財林文能明知臺北縣林口鄉公所財源短絀, 支應經常支出及各項建設工程均賴上級政府補助,另台電公 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議委員會雖補助「林口鄉各年度發 電年度協助金」(下稱電協會協助金),惟依照「台電公司 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第15條第4項規定,應用於 辦理「周邊地區之基層建設或促進產業發展事項」。緣於92 年底,臺北縣林口鄉00村村民李永亨因私人豬舍鐵皮圍牆 鏽蝕不堪使用,透過00村長李美玉林口鄉公所申請以公 款拆除重建。詎陳建財竟以李美玉擔任3屆村長,李永亨為 其多次選舉拜託支持之對象為由,指示建設課長林文能編入 93年度預算執行。林文能明知於法不合,卻以「00村7鄰 、16鄰擋土牆工程」名義,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之用途 別科目,編列200萬元之「93年電協會協助金」預算,由主 計室製作93年度「林口鄉總預算」送交代表會審議,致令臺 北縣林口鄉鄉民代表會誤以前述工程係公共建設予以通過。



林文能明知以電協會協助金之公共建設經費為位於臺北縣林 口鄉○○村0鄰00○0號李永亨豬舍重建圍牆於法不合,為遮 人耳目,欲以併案辦理方式矇混,利用甫於93年9月7日到職 ,未曾簽辦工程案件且不知情之監工蔣嘯平,將「00村7 鄰、16鄰擋土牆工程」案卷【隨附文件:一、動支93年度預 算「公共建設及設施費」200萬元,用途「00村7鄰、16鄰 擋土牆工程」、備註「簽呈與『00村七鄰聯絡道路搶修等 工程』併案辦理」之93年9月2日字第00000000號「動支經費 請示單」。二、併同「00村七鄰聯絡道路搶修工程」、「 00村9鄰道路水溝改善工程」、「00村2、3、11、12鄰 擋土牆工程」三案,以「00村七鄰聯絡道路搶修等工程」 為代表工程,「奉核後續辦預算書圖呈核」之簽文底稿。 三、編製完成,計算、覆核、課長欄空白,尚未送陳之「0 0村七鄰聯絡道路搶修等工程案預算書」(「00村7鄰、 16鄰擋土牆工程」項下,編列工程預算200萬元)】,交蔣 嘯平接辦。蔣嘯平不知該工程於法不合,按照林文能課長 指示接續辦理,先於「動支經費請示單」用印陳核後,逐 級轉陳,經鄉長陳建財於10月6日批示「准依序辦理」,足 生損害於公文書登載之正確性。93年11月30日,本案工程開 標,由「東泰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武雄,經理黃 怡德)以758萬元得標承作,並簽訂「00村七鄰聯絡道路 搶修等工程」工程合約(「00村7鄰、16鄰擋土牆工程」 部分,合約價171萬6,117元)。經承商於93年12月15日開工 ,94年3月14日竣工,並通過驗收,「00村7鄰、16鄰擋土 牆工程」部分則以175萬6,908元辦理結算。㈡92年底,臺北 縣林口鄉○○村00鄰000號村民洪金鐘因台北縣議員選舉時 曾支持陳建財,爰透過代表會副主席汪誠一向鄉長陳建財請 託,在其住宅庭院及通往該處所之私人土地上施作擋土牆及 專用道路,經陳建財汪誠一勘查現場後,渠2人明知臺北 縣林口鄉○○村00鄰000號周邊地勢平緩、且為私人土地, 以公款施作私人道路及擋土牆於法不合,詎汪誠一以代表會 副主席身分關說,陳建財復指示建設課長林文能配合辦理。  汪誠一即於93年1月30日到公所找建設課長林文能林文能 即指派建設課技士劉自惟依照陳建財汪誠一的指示辦理, 經會勘「○○村00鄰000號」現場,劉自惟雖不知洪金鐘私 人土地地界,然因上級交辦,即以「該處係屬陡峭,並略有 滑動之現象,但並無立即性危險,宜施作階梯式自然工法之 護坡及擋牆緩和地層之位移」為由,製作會勘紀錄,並於93 年2月18日逐級簽請鄉長陳建財核准同意辦理後,劉自惟隨 即以93年度無編列該工程預算為由簽辦93年3月2日北縣林建



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代表會同意墊付工程款420萬元, 俟93年第一次預算追加減時,辦理轉正。林口鄉鄉民代表會 主席郭義昌不察,遂以93年3月19日北縣林代字第000000000 0號函復「原則同意,請依法行政」。嗣於93年6月初(代表 會第五次臨時大會前),林文能以「公共建設及設施費」之 「計畫名稱及編號與項目」編列「○○村00鄰000號道路兩 旁施作擋土牆」工程預算420萬元,交主計室彙整,主計主 任蘇櫻霜不知前情,即編製93年度「林口鄉總預算第一次追 加(減)預算」,送代表會審議。汪誠一為代表會副主席,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質詢、議決林口鄉公所預、決算之職權 ,明知「○○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之追加預 算案於法不合,為共同圖利渠堂弟洪金鐘,竟於93年6月3日 代表會議決預算時附和,致使代表會誤以為該工程係屬公共 建設而照案通過,汪誠一並為此向代表會及公所相關人員致 謝。㈢93年6月8日監工張文恭簽擬辦理「○○村00鄰000號 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及「0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委外 設計案,經層轉主秘莊錫源核定後,93年7月1日,監工劉宜 昌完成「00村、00村擋土牆及灌溉溝渠工程」預算書圖 。其中「○○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部分 ,施作預鑄式生態景觀擋土牆、仿枕木欄杆,預算金額為 420萬元;另「0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部分,於存水灌 溉溝渠施作預鑄式生態景觀擋土牆,預算金額為450萬元, 亦經逐級陳轉後,由鄉長陳建財核章通過。惟其時適在林口 鄉長選舉時支持陳建財之林口鄉00村村長凌三郎陳建財 要求在其住家庭園、私人土地施作擋土牆等工程,陳建財明 知於法不合,竟以服務「選民」為由,於7月7日批示「准○ ○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先行發包,00村案再 議」,並指示建設課長林文能,挪用「00村存水灌溉溝渠 工程」經費,以「00村辦公室(處)」名義,於該工程增 列凌三郎要求之工項。93年8月26日,行政室主任陳成港簽 辦「○○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招標案, 擬奉核後於93年9月20日開標。詎料陳建財為討好汪誠一, 有意為洪金鐘住宅庭院、私人道路加以美化,指示由工務課 簽辦撤回「○○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公 告招標案,與「0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一併以委外設計 方式重新規劃、設計。林文能課長意欲矇混,利用93年9月7 日甫到職、無經驗且不知情之蔣嘯平,以預先擬定簽辦底稿 、增加「00村辦公室(處)」工程之招標資料,將「○○ 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00村存水灌 溉溝渠工程」,交蔣嘯平併案接辦。蔣嘯平依照課長林文能



指示接續辦裡,抄繕卷附底稿,於93年9月20日簽文,略謂 :原「00村1-2鄰、00村16鄰等建設工程」及「○○村 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上網招標公告業已撤 回重新辦理。現場實地勘查,「00村1-2鄰聯外道路坍方 工程修復工程」及「○○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 工程」兩項工程,「地形錯綜複雜且關係結構安全之考量」 ,經評估確有委託專業顧問公司或技師設計之必要」,擬與 「0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00、00二村環境美化 工程」一併委外設計。「00村1-2鄰聯外道路坍方工程修 復工程」係臺北縣政府專案補助款項之工程,俟規劃設計完 成後,工程另行發包;其餘三項工程「○○村00鄰000號道 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預算金額420萬元)」、「00村 存水灌溉溝渠工程(預算金額450萬元)」、「00、00 二村環境美化工程(預算金額100萬元)」,另案合併發包 等。經逐級轉呈,鄉長陳建財於10月1日批示「准依序辦理 」,足生損害於公文書登載之正確性。蔣嘯平嗣即以卷附, 工程預算、施工地點、範圍、工項等招標資料,交行政室辦 理委外設計。93年11月17日經莊錫源林文能、蔣嘯平等人 評選,認定永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永合公司)提出之 「00村1-2鄰聯外道路坍方修復工程等四項工程-委託規劃 設計案服務建議書」為最優,議價後得標。林文能達到目的 後,再指示蔣嘯平將案件移交93年11月16日新到任,但曾在 多家民間營造公司任職,工程經驗豐富之監工易揚禮續辦, 藉易揚禮經驗,控管永合公司細部設計圖及預算書品質,以 達到陳建財美化工程之要求。永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在93年 12月10日以永字第0000000號函檢送「00村1-2鄰聯外道路 坍方修復工程等四項工程(○○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 擋土牆工程、0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00、00二村環 境美化工程)」規劃及基本設計書圖」。送請易揚禮層轉審 查。審查通過後,易揚禮於93年12月22日簽辦北縣林工字第 0000000000號函,檢送「00村1-2鄰聯外道路坍方修復工 程等四項工程(○○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 、嘉寶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00、00二村環境美化工程 )」工程規劃及基本設計審查意見表,請永合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參酌表附審查意見檢討修正,並依契約規定時程檢送 本案細部設計圖及預算書供本所審核。」永合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遂以93年12月24日永字第0000000號函提報「00村1-2 鄰聯外道路坍方修復工程等四項工程(○○村00鄰000號道 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0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00、 00二村環境美化工程)」細部設計書圖及預算書與附件「



本工程審查意見對照表」,並將「○○村00鄰000號道路兩 旁施作擋土牆工程」原預鑄式生態景觀擋土牆、仿枕木欄杆 等設計,改為重力式擋土牆、護欄、貼岩面磚,新設PC路面 及彩色壓花地坪;「0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增加「00 村辦公處」之擋土牆工程,並飾以仿砂岩浮雕、花卉浮雕、 擋土牆花台,新設PC路面。俟94年2月2日,行政室陳成港簽 辦「○○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等三項合併工程 」(「○○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0 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00、00二村環境美化工程 」)招標案,經陳建財核准後,94年2月25日開標,由「東 泰源營造有限公司」以725萬元得標承作,並簽訂工程合約 。94年7月12日「00村等三項合併工程」驗收通過。其中 ,「○○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結算金額 337萬6,216元;「0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00村長辦公 室部分擋土牆、貼岩面磚、仿砂岩浮雕、花卉浮雕、擋土牆 花台等工項結算金額247萬9,323元。總計陳建財林文能圖 利李永亨(00村7鄰、16鄰擋土牆工程部分)175萬6,908 元、凌三郎(0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部分)247萬9,323元 ;渠2人並與汪誠一共同圖利洪金鐘(○○村00鄰000號道路 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部分)337萬6,216元。因認被告陳建財林文能所為,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刑 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6條之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證據裁判



主義及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亦即檢察官於訴訟上 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說服法院至確信、無合理之懷疑其主 張可能為不實的程度,始盡舉證責任,如經檢察官之舉證, 法院對犯罪要件之該當仍有合理之存疑時,法院即應宣判被 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 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 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 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 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 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 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 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 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 說服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 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有別。苟被告依其形式舉證責任所 聲請調查或提出之證據,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具存在可能性, 即應由檢察官進一步舉證證明該有利事實確不存在,或由法 院視個案具體狀況之需,裁量或基於義務依職權行補充、輔 佐性之證據調查,查明該事實是否存在;否則,法院即應以 檢察官之舉證,業因被告之立證,致尚未達於使人產生對被 告不利判斷之確信,而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得徒以被 告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確切證明該有利事實存在,遽為 不利於被告之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 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 第213條、第214條、第216條之罪嫌,無非係以: 上揭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部分:
以證人蘇櫻霜、蔣嘯平、劉自惟之證詞及卷附預算、簽辦、 紀錄等文書為其主要論據。
「00村7鄰、16鄰擋工牆工程」(圖利李永亨部分)部分 :以證人吳承隆、蔣嘯平、紀孟呈李美玉李永亨、吳承 隆、莊錫源黃怡德等人於原審之證述為主要論據。 「○○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圖利洪金 鐘部分)部分:
以證人莊錫源劉自惟易揚禮洪金鐘黃怡德洪仲賢 等人於原審之證述為主要論據。
「00村存水灌概溝渠工程」(圖利凌三郎部分): 因檢察官主張被告2人將「00村存水灌溉溝渠工程」增加



「00村辦公處」擋土牆工程,並飾以仿砂岩浮雕、花卉浮 雕、擋土牆花台,圖利凌三郎,為論述明確,將檢察官主張 「00村存水灌概溝渠工程」以下以「00村辦公處擋土牆 工程」代之。
以證人莊錫源凌三郎易揚禮洪仲賢等人於原審之證述 為主要論據。
五、被告陳建財林文能2人及渠等辯護人之答辯: ㈠訊據被告陳建財辯稱:伊沒有犯意,本件因落石坍方危害村 民安全,代表會下鄉考察以後,代表會建議興建;村長有另 向建設科申請,承辦人員再去現場會勘;鄉下地方確實因經 常落石,村民在那邊出入有向伊反應,我們服務地方,沒有 圖利凌三郎,整個規劃依法辦理,且有勘查等語。辯護人為 被告陳建財辯稱:⑴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 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等,本件牽涉對於職權命令的解釋問題。職權命令是 行政機關基於組織法的權限,依照法定的權限所頒布的內部 行政規則,但是職權命令的效果涉及一般人民權利義務的時 候,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需要法律授權、合乎比例原則,且 授權命令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如果跟人民權利有關也是要 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同條款後段對於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從 此往前解釋,這裡的職權命令應該是不包含行政規則,僅包 含職權命令就一般事項會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如果不 為這樣解釋,職權命令基於法定職權頒布,行政機關頒布的 命令,會導致行政機關會擴張、縮減刑法的範圍,這本身就 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罪刑明確性的原則。刑法規定是要由立 法機關通過,如果把職權命令包含行政規則,會導致行政機 關依照職權命令的方式來規範公務員是否犯罪,此顯然違反 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所規定的職權命令應該是指對外發生效 果的職權命令,如果沒有對外發生效果,僅是行政機關內部 發生效力,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上級機關對下級機 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行政規則,這種行政規則 我們認為不應該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職權 命令。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認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主要理 由在於行政院依照預算法的規定公布「九十三年中央及地方 政府預算籌編原則」,這個籌編原則是預算法本身規定,授 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布,但是預算法第32條僅說明預算籌編 原則,行政院又制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 算的編制要點」,此要點並非法律授權主計處去編制,這是



基於其法定職權編制更細節、技術性的編制要點,此編制要 點又規定「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所以此科目 分類表,我們看其目的是為了要便利各縣市各預算表報之彙 編,故主計處編制的要點及分類表是為了下級機關如何編列 預算,但並不是規定那些預算要如何支出、使用,並非做限 制性的規定。我們認為檢察官解釋法令的部份產生疑慮,因 為這只是要如何去編列預算的問題,而不是就預算為限制性 的規定,如果是屬於行為禁止的規定,可能就跟圖利罪有關 係,但如果只是說明預算要如何編列,此部份是行政機關內 部問題,我們認為並不是公務員在執行其法定職權的行為規 範,故就此部分我們認為這是內部行政規則,不涉及一般人 民權利義務的職權命令。本件檢察官無法舉出被告違反何種 限制性的法律或是命令,單就法規解釋本件構成要件並不該 當。⑵被告陳建財於93年擔任林口鄉鄉長時,就其所監督之 「嘉寶村辦公處擋土牆工程」是否屬於基層建設之公共工程 的一部分,以及得否編列屬於「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項之預 算支出,依法本有行政裁量之權,如主觀上係出自於維護公 共安全之全般考量,縱因而附隨使特定之人民獲得利益,仍 不得以圖利罪相繩;根據我們聲請傳訊的證人凌三郎、紀孟 呈及鈞院履勘現場,現場在擋土牆的上方有幾十公尺高的斜 坡,如果下大雨確實會產生泥流及土石崩落,尤其颱風下大 雨的情況更為明顯;本件因凌三郎擔任村長,村里辦公室也 在那邊,因颱風發生土石崩落的問題,遂向鄉公所陳報災害 ,鄉公所查報人員不論民政課或是建設課也有到現場履勘, 確實發生土石崩落,紀孟呈凌三郎在鈞院審判程序也到庭 說明清楚;另是否要做擋土牆工程也經過鄉代會主席、副主 席代表、鄉公所承辦科室人員到現場履勘,鄉民代表會會勘 結論就是要做擋土牆,故建設課才會委外設計,雖然設計結 果有一些浮雕設計看起來很美觀,但這純粹是工程設計的問 題。鄉長依據承辦人員專業判斷批示准依程序辦理,我們認 為這是在履行國家客觀對人民財產權危害防止的客觀保護義 務,其所為的行政裁量,符合目的性無濫用裁量的問題,就 此部分我們認為沒有圖利凌三郎的犯意;檢察官在起訴書提 到凌三郎在鄉公所拜託陳建財做擋土牆,認為陳建財同意, 但此時間順序並不對,凌三郎碰到陳建財之前已經向鄉公所 、鄉代會陳情,陳建財要求書面,這也符合行政作業程序, 並不是見面陳情為了選舉而同意,且也經過會勘才准,不能 單憑見面而認為被告有圖利,此證據尚屬牽強等語。 ㈡被告林文能辯稱:伊自92年8月間起至94年8月3日止擔任臺 北縣林口鄉公所建設課(93年8月改制為工務課)課長,受



鄉長陳建財指揮監督,該「00村7鄰、16鄰擋土牆工程」 係因村長李美玉反應村民李永亨表示遇泥沙會淹水,由鄉民 代表下鄉考察後提案,經鄉民代表會決意,才依法定程序呈 報林口鄉公所,伊只是在審核過程中檢視文件,絕並非伊個 人所能決定;至於現場狀況、施作方式、附近居民參與實質 性審查,由承辦人員負責,工務課長僅由書面程序審查及控 管經費預算,負監督之責任,伊並無至現場勘查,倘有疏失 ,僅依公務人員之行政處分,並無涉及刑事案件,系爭工程 下有承辦人員及相關人員會勘同意,上有鄉長核准,均無任 何疏失,伊主觀上不可能存有「明知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 ,更無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林文能辯 稱:⑴依臺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98年11月18日北縣○地○○ ○0000000000號函附土地登記騰本所示,系爭「00村7鄰 、16鄰擋土牆」工程擋土牆坐落於台北縣○○區○○○段○ ○○段000000地號、0000-0地號土地上,分別為交通部台灣 鐵路管理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有,均係公有土地,並非 證人李永亨私人之土地;而李永亨私人之土地係坐落於林口 區000段00小段0000-0地號,其上確實無設置擋土牆; 另依臺北縣林口鄉公所94年3月24日之驗收記錄資料,該處 確實存有空地,並無豬舍建物,足以認定豬舍是李永亨事後 加蓋,被告林文能並無圖利李永亨之意圖及行為,亦不知李 永亨嗣後將侵占該擋土牆用以作為豬舍之使用;00村7鄰 、16鄰擋土牆主要目的係為防止雨水沖刷腐植場及鐵路側邊 泥沙造成土石流,非為私人興建圍牆,完全為公眾利益;⑵ 按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之成立,不僅行為人須有為自己或 第三人圖得不法利益之犯意,且行為人須有將圖得不法利益 之犯意,顯現於外之積極行為,始能構成,至是否為圖利行 為,則應視其行為客觀上有無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 ,或有無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而論。若公務員之行為,客觀上並無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 之法令,或不足以證明其有濫用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之公 平性及正確性之情形,尚不能以其行為對於他人有利,即認 有圖利他人而應以圖利罪相繩。(參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 第2654號判決);公務員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規章,受法 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不得逾越法令而濫用裁量權。若 公務員於法令授權範圍內為裁量,因裁量不當或不符比例原 則而未具違法性時,僅須依其情節論究其行政責任,必也明 知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而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 裁量決定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



信賴,行為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始具有可罰性。90年11月 7日修正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增列「明知違背法令」文 句,以符構成要件明確化之原則,其所指之「法令」,須與 公務員之執行職務所應遵循或行使裁量權有直接關係者為限 。而公務員服務法係屬公務員之行為準則與服務規範,其內 容乃規制公務員忠實義務、服從義務、保密義務、保持品位 義務、執行職務義務、迴避義務、善良保管義務及不為一定 行為義務等有關公務員倫理基本規範之概括性抽象法律,縱 然違反,固有悖於官箴,僅是否構成應依該法懲處之事由, 難認即有刑事上之違法性,此觀該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 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 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自明。雖該法第6條亦規定「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私利。」,惟此僅係 一般性規範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圖個人或他人利益之 濫權行為,並非就執行具體職務時,就該具體職務之相關義 務所為之特別規定,仍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所稱 之「法令」。蓋若非將此「法令」概念限縮於具體執行職務 上之行為或裁量特別規範,則公務員就「便民」與「圖利他 人」間之界線標準殊難以區分,自與圖利罪之修正意旨相違 。(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31號判決)。⑶「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制要點」非屬「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定」,此為法務部歷來見解;再則,台電公司為私法人,其 所制訂之「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當然非 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所規定之法令;系 爭工程非被告林文能提案,被告林文能亦無至現場勘查,主 觀上不可能存有「明知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更無圖利私 人不法利益之犯意;⑶臺北縣林口鄉公所95年7月18日北縣 林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可知,該地曾經發生嚴重坍方事 故危及鐵路及居民安全,故系爭工程為保護鐵路局用地及鐵 軌,確保運煤火車行車安全,具有公共利益確有施作必要, 非為私人興建圍牆,縱認私人因此受有利益,惟此係反射利 益,不能解讀為圖利私人,否則不啻在懲罰勇於任事之公務 人員。本院104年3月9日至現場勘查後得知,台鐵鐵路設置 位置確實鄰近民宅,且二地約略有1公尺左右之高低落差, 於該地設置擋土牆,確實有助於保護民宅免於受土石侵襲及 保護鐵路地基;⑷上訴人林文能林口鄉公所建設課課長, 僅係轉呈承辦人蔣嘯平之簽呈予鄉長批示,最後仍應交由鄉 長審核決行,始送執行施工。質言之,系爭擋土牆之施作, 非上訴人林文能可以擅自決定,…上訴人林文能既非系爭工



程提案人,僅作行政程序檢視,根本沒有決定權,既非提案 人,更非決行者,要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犯 罪構成要件不該當;證人即提案人陳文立於原審及本院均有 結證:提案後,再經該鄉民代表會決議通過,才依法定程序 呈報林口鄉公所,再由公所依法定程序審核決行,始送執行 ,絕非上訴人林文能個人所能決定或個人授意完成。⑸公務 員為防止山坡地、河川、海岸等地質脆弱國土因天然災害導 致土石流、崩塌(陷)、侵蝕、氾濫,事前採取興建擋土牆 、堤防、蓄洪池等具體防堵、疏導、貯存設施行為,其目的 倘在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減輕災害之影響,以防衛人民之生命 、財產安全,不論其興建處所係在公有或私人土地上,其主 觀上既出自於維護公共安全之全般考量,縱因而附隨使特定 之人民獲得利益,仍不得以圖利罪相繩;…私人豬舍原就沒 有靠近擋土牆,而是系爭擋土牆完工後,李永亨擅自非法搭 蓋鐵皮屋頂連接至系爭擋土牆,該鐵皮屋頂顯屬要被拆除之 違建物,已由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列管為要拆除之違建物; 證人即提案人陳文立證稱:施作擋土牆地點,是放在土石經 常沖刷下來之處,主要避免該上方有台鐵運煤鐵軌被沖刷淘 空,及下方居民之生命安全等情,益證系爭擋土牆工程之施 作,重在防護台電運煤鐵軌免被掏空及保護下游居民之公共 安全;⑹再者,本件工程之預算金額來自台電公司所撥付之 協助金,縱認行政機關於執行上有不當之處,亦僅生民事損 害賠償責任問題,與圖利罪行完全無關。綜合言之,本案系 爭擋土牆之施作,確實是防護該處台電運煤鐵軌及下游居民 生命安全等之維護公共安全而為,起因由林口鄉民代表會陳 又立提案通過,且施作擋土牆工程之地點,亦是土石流容易 沖刷之處,要與附近旁邊豬濃豬舍無關,而且該豬舍鐵皮屋 頂係屬違建等語。
六、本院查:
㈠被告2人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鄉公所發包之地方 建設工程之計劃、預算編列、發包、施工及監驗等事務,均 屬渠等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⒈被告陳建財自91年至95年止任臺北縣林口鄉鄉長;被告林文 能自92年8月間起至94年8月3日止任臺北縣林口鄉公所建設 課課長,均主管、監督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預算編列、發 包、施工及監驗等事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此經 被告二人供明在卷。
⒉被告陳建財以鄉長之職責就「○○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 作擋土牆」、「00村辦公處擋土牆工程」及「00村7鄰 、16鄰擋土牆工程」等三項工程有規劃、決策、執行及監督



等權限,被告林文能以建設課長之職責就上揭三項工程,除 係主辦課室主管外,於三項工程之規劃、決策、執行負有執 行之全責,並有上承鄉長被告陳建財之命,轉下承辦人監工 蔣嘯平、劉自惟等人之職責。此有下列被告陳建財批示「准 依序辦理」、被告林文能核轉之簽陳、預算書、函稿、開標 紀錄、驗收紀錄、工程竣工驗收表、結算書等文書在卷足稽 ,堪信為真:
⑴「○○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部分:詳 附件編號貳。
⑵「00村辦公處擋土牆工程」部分:詳附件編號貳。 ⑶「00村7鄰、16鄰擋土牆工程」部分:詳附件編號壹。 ⒊上揭「○○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00村 辦公處擋土牆工程」等工程,分別施作在洪金鐘凌三郎之 私人土地上,被告陳建財林文能並不爭執,並經原審至現 場勘驗屬實,且有原審98年9月18日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 片及臺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98年11月4日北縣莊地測字第000 0000000號、11月11日北縣莊地測字第0000000000號、11月 18日北縣莊地測字第0000000000號等函及所附土地複丈成果 圖、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足稽,堪可認定。
㈡被告2人及渠等辯護人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所應審究者為: 被告2人被訴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犯行部分:
⒈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臺北縣林口鄉總預算歲出計畫說 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中華民國93年度臺北縣林口 鄉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 用明細表」部分(即預算目文書部分),證人負責編列預算 之林口鄉公所計室主任蘇櫻霜於調查局詢問時,就該預算 書類之編纂及動支方式證述:林口鄉公所之主計單位,必需 在每年十月份將次年預算送交林口鄉代會,故每年建設課在 該年七、八月間,會透過網路將翌年之有關概算表送交主計 室,如有追加減預算書,亦係由主辦課室,透過網路填寫追 加減預算之概算書,再由主計室編寫,上揭預算書,均係由 建設課依是其需求提出,再經主計室編纂,送交鄉代會通過 執行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3487號卷第410至414頁);觀諸 上揭預算目文書(見96年度偵字第27269號卷二第17頁、第 81頁至第82頁),內容僅載工程名稱、預算額度及用途名稱 ,其目的係使主管機關可依據該等標目來執行預算之發包、 施工及驗收,及各該筆工程將動支預算之科目,至於後續預 算之執行,則另應由主管課室承辦人,簽立動支預算書等文 書為之,是以上揭預算編列之文字,並無不實之處,不因事



後承辦人在動支預算時,將公共工程預算支用於私人目的使 用之不法行政行為,而使該等預算書內容變為不實。 ⒉關於「臺北縣林口鄉公所動支經費請示單」、蔣嘯平於93年 9月20日之簽呈、蔣嘯平於93年10月27日簽呈部分(即簽陳 目文書,見96年度他字第3487號卷第115至117頁),觀諸上 揭3項簽辦文書之內容,其一:簽呈與「00村七鄰聯絡道 路搶修等工程」併案辦理;其二:「00村七鄰聯絡道路搶 修工程」、「00村九鄰道路水溝改善工程」、「00村2 、3、11、12鄰擋土牆工程」三案,以「00村7鄰聯絡道路 搶修等工程」為代表工程,「奉核後續辦預算書圖呈核」; 其三:「00村1之2鄰、00村16鄰等建設工程」及「○○ 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牆工程」上網招標公告業已 撤回重新辦理。現場實地勘查,「00村1之2鄰聯外道路坍 方工程修復工程」及「○○村00鄰000號道路兩旁施作擋土 牆工程」兩項工程,「地形錯綜複雜且關係結構安全之考量 」,經評估確有委託專業會勘顧問公司或技師設計之必要紀 錄:「臺北縣林口鄉公所會勘紀錄」,擬與「00村存水灌 溉溝渠工程」、「00、00二村環境美化工程」一併委外 設計。「00村1之2鄰聯外道路坍方工程修復工程」係臺北 縣政府專案補助款項之工程,俟規劃設計完成後,工程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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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泰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