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93號
ULDV,104,除,93,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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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劉哲安即立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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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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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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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104年1月15日 │9,975元 │LD680853│ │
│1 │負責人:黃淑芬 │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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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104年1月15日 │106,260元 │LD680853│ │
│2 │負責人:黃淑芬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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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