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文賢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607,668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25,4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