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號
ULDV,104,重訴,6,2015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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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文賢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607,668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25,4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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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