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號原 告 林偉乾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被 告 林旺生 林抱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玉女被 告 林滿 林靜汝 林吳玉蘭 林國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陳素女被 告 林坤弘訴訟代理人 林家暉被 告 林慶晳 林益進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美蘭被 告 林雨靜 林雨瑱 林彩鳳 林阿女 林彩琴 林賜 林和盛 林陳月 林志燕 林裕潾 林俊廷 林筆楊 林兪妗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陳惠美被 告 林水金 李溪松 李溪泉 李溪明 李溪清 李蕊 李純 李墩 高秋桂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瓊花被 告 高瓊德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嘉霙被 告 高瓊梅訴訟代理人 莊曉章被 告 廖林秀水 林香 程世政 程添全 程建銘 程奕翔 程于倩 李程戀 莊程綠 程瓊滿 林鉉混 林永祥 林素卿 林素女 林瑞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七日內呈報系爭土地共有人間相互找補價額為何之鑑定單位到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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