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49號
ULDV,104,訴,249,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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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號
原   告 林偉乾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林旺生
      林抱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玉女
被   告 林滿
      林靜汝
      林吳玉蘭
      林國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陳素女
被   告 林坤弘
訴訟代理人 林家暉
被   告 林慶晳
      林益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美蘭
被   告 林雨靜
      林雨瑱
      林彩鳳
      林阿女
      林彩琴
      林賜
      林和盛
      林陳月
      林志燕
      林裕潾
      林俊廷
      林筆楊
      林兪妗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惠美
被   告 林水金
      李溪松
      李溪泉
      李溪明
      李溪清
      李蕊
      李純
      李墩
      高秋桂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瓊花
被   告 高瓊德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嘉霙
被   告 高瓊梅
訴訟代理人 莊曉章
被   告 廖林秀水
      林香
      程世政
      程添全
      程建銘
      程奕翔
      程于倩
      李程戀
      莊程綠
      程瓊滿
      林鉉混
      林永祥
      林素卿
      林素女
      林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七日內呈報系爭土地共有人間相互找補價額為何之鑑定單位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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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