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鑫通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9,3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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