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0號
ULDV,104,補,180,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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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吳語瑄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鴻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玲娟
原   告 詹遠長
      詹遠勝
      詹遠生
上列原告等五人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
五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五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核定為:原告吳鴻璋新臺幣(下同)2,305,250 元;原告
吳語瑄912,500 元;原告詹遠長400,000 元;原告詹遠勝33,333
元;原告詹遠生400,000 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吳鴻璋、吳語
瑄、詹遠長詹遠勝詹遠生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23,869
元、10,020元、4,300 元、1,000 元、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五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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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