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6號
ULDV,104,補,166,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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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林佑坪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幸修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1,
000 元【計算式:(94㎡+94㎡+94㎡+94㎡+94㎡)×11,300
元=5,311,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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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