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86號
ULDV,104,司聲,186,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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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宏鐸
相 對 人 謝其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真實法定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真實法定代理人 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聲 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7,335元,亟待一併強 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查本件確認真實法 定代理人事件,業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 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並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影本為證,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即確定為17,335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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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