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346號
ULDV,104,司繼,346,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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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李基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應貴(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住雲林縣崙背
  鄉○○村○○路000 號)於104 年8 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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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