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李基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應貴(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住雲林縣崙背
鄉○○村○○路000 號)於104 年8 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