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86號
ULDV,104,司拍,86,2015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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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相 對 人 吳蔡烏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21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江秉桀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之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 年10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 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江秉桀對聲請人負 債26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和解筆錄、台北汀州郵局第 000167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 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 年8 月19日雲院通非信決104 年度司 拍字第86號函通知相對人吳蔡烏籐、第三人江秉桀表示意見 ,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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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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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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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四湖鄉 │飛湖 │ │1166 │道│628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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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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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